惠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15年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的通知》(粤财工〔2016〕45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6-2018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资金计划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8〕29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等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是指由中央、省财政下达的,用于引导和支持全市充电设施(包括充电和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安排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等原则。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补贴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编制补贴资金预算,组织或委托项目审核、项目申报、下达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及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局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下达和拨付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补贴资金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对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不予补贴,补贴项目除满足国家最新通用性标准要求,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无国家标准或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当符合本省、市相关标准。 2.充电设施必须在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且保证正常运营。 3.建设前已在所在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 4.充电设施建设投资方已按要求在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录入,所建充电设施均已接入服务平台。 第六条 充电桩项目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对象包括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换电设施等。2016-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充换电设施级补贴资金)补贴标准如下: 1.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照315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2.交流充电桩:按照1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2019-2020年补贴标准根据国家、省下达的补贴(奖励)资金作适当调整。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申报通知,并在门户网站发布。 第八条 申报单位申报的补贴资金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申报项目应当属于补贴资金支持范围,不得跨范围申报。 (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补贴资金,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三)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补贴资金。 第九条 申报补贴资金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实施效果等。 (二)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财务和税务信用等级材料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企业已在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录入的证明。 (四)充电设施已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证明;2016年至《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出台前建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专用充换电设施和公用充换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 (五)项目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充电设备购买合同,设备***(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或换电站装机容量证明材料等。 (八)申请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第十条 对申报补贴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项目审核。由各县(区)负责征集项目,各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实,并汇总上报市发展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材料、项目现场进行抽查。 (二)项目拟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确定拟补贴的资金项目。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将拟定的申报项目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5日,对于公示后无异议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按程序报批后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对项目进行重新审核。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在门户网站上公开以下信息: (一)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补贴资金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标准和申报程序等内容。 (三)项目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及补贴金额等。 (四)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本县(区)申请获得财政补贴的充电设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等。 第十四条 获得补贴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对补贴资金的使用实施绩效管理,组织各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自评,组织开展项目评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独立评价。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补贴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不良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