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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请报送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

时间:2021-04-24 10:35:40 作者:本站整理 来源:网络

发改办运行〔2018〕16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工信局)、物价局、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自启动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分三批在全国范围内批复了320个试点,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城市全覆盖。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提出的各项重点改革任务,把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实处,加快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期将继续组织开展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是中发〔2015〕9号文件确定的3个有序放开改革重点之一,文件明确要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各地和电力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要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在大力推动前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同时,组织报送第四批试点项目,在目前已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城市全覆盖的基础上,将试点向县域延伸。

  二、精心选择试点项目。各地应认真总结前三批试点经验,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增量配电业务,条件较好地区要努力实现县一级试点项目的覆盖。为保障试点后的投资收益和顺利推进,选择试点时应参考以下原则:

  (一)试点项目应达到一定的面积和投资规模,原则上供电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规划三年内年供电量达到1亿千瓦时以上,或电网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

  (二)鼓励县级以上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三)鼓励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控股权的地方电网、趸售县等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四)鼓励拥有配电网资产的油田、工矿企业生产区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五)鼓励电网企业以外已投资、建设和运营存量配电网的项目投资者,直接向省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将其作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业主不变,不再履行招标程序。

  (六)鼓励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参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

  (七)遵循国家政策要求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试点区域不要出现将公用电厂变相转为自备电厂、依托自备电厂开展试点等情况;要避免重复建设、交叉供电,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

  三、尽快报送试点意见。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经济运行部门、能源主管部门明确1个牵头单位,成立协调机制,各家形成合力,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明确责任,共同申报试点。符合地方政府经济发展规划且已经得到批复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已确定业主的项目,可以由省政府相关部门直接列入申报试点。

  请各地尽快筛选符合条件的试点项目,在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电网企业意见后,形成报告,于2019年1月20日前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运行局、体改司)和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并附简要说明和相关意见。简要说明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区域、建设规模、电压等级、供电范围(面积)、年供电量、投资规模、属于增量配电网还是电网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是否涉及电网公司的存量配电资产等。相关意见包括对配电区域划分的意见和配电网价格核定的意见。

  四、电网企业要全力支持试点项目。电网企业要坚决贯彻中央电力体制改革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精神,服从大局,主动作为,配合各级政府做好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工作。对试点项目,电网企业要保障安全可靠供电,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提供公平优质高效的并网服务,提供必要的输配电服务和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公开输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和实际使用容量等信息,及时提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意见,加快办理并网接入、供电服务等手续。对于电网企业参与或涉及存量资产的试点项目,电网企业还要加快办理电网投资建设、资产评估、股东意见等手续,避免层层设置环节、推诿扯皮、强行干涉,保障试点项目顺利推进。

  五、组织第三方评估确定试点。各地报送试点项目后,国家发展改革委运行局、体改司和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将联合组织第三方专家成立评估工作组,集中评估确定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

  联系人:杨塑、张进高。

  电话:010-68505528,010-68505072。

  邮箱:yxjdlc@ndrc.gov.cn。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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