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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锅炉达标治理的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4-24 10:36:12 作者:本站整理 来源:网络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锅炉治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关于锅炉达标治理的专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锅炉达标治理的专项实施方案》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3日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锅炉达标治理的专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沧州市燃煤锅炉改造提升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沧州市2019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深化锅炉治理,降低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持续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深入贯彻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和系列工作部署,打好锅炉整治攻坚战。各县(市、区)分局要按照“宜快则快、因地制宜、分类施治、强力推进”的原则,大力推进锅炉的淘汰和治理工作。鼓励“上大压小”和集中供热替代,有序推进煤改气和煤改电,大力推广地热、太阳能、风能和工业余热,减少散煤排放。加大督察和执法检查,保障清洁能源供应,确保锅炉淘汰取缔到位和稳定达标排放。全市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城市主城区和县城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和燃油(醇基燃料)锅炉。   二、工作目标   (一)燃煤锅炉   2019年9月底前,全市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要求(烟尘≤10mg/m3、SO2≤35mg/m3、NOx≤50mg/m3)。   2019年9月底前,全市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烟羽脱除治理,达到相关控制要求,基本消除冒“白烟”现象。开展湿法脱硫有色烟羽和石膏雨脱除治理,加装净烟气换热器(MGGH) ,配置烟气余热利用系统,快速提高烟囱入口烟温至80 ℃以上,夏季(4-10月)冷凝后出口烟温应达到48℃以下,烟气含湿量11.0%以下;冬季(11月-次年3月)冷凝后烟温达到45℃以下,烟气含湿量9.5%以下,鼓励加装湿式电除尘器去除烟气中硫酸和硝酸盐颗粒。   2020年底前,全市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炉大灶以及经营性小煤炉,实现全市范围35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无煤化”。保留的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炉大灶以及经营性小煤炉执行特别排放标准要求(烟尘≤30mg/m3、SO2≤200mg/m3、NOx≤200mg/m3)。   保留的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要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燃气、燃油、燃生物质锅炉   2019年9月底前,全市完成总台数三分之二以上燃气锅炉的低氮改造。其中,中心城区所有燃气锅炉和全市所有工业、商用燃气锅炉要全部完成低氮改造治理。   2020年6月底前,现有燃气锅炉应完成低氮燃烧改造,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达到5mg/m3、10mg/m3、30mg/m3;现有生物质锅炉要使用专用生物质锅炉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达到20mg/m3、30mg/m3、150mg/m3;现有燃油(醇基燃料)锅炉完成低氮燃烧改造,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达到10mg/m3、20mg/m3、80mg/m3,其中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油和生物质锅炉要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新建燃气、燃油和生物质锅炉同步执行上述标准要求,城市主城区和县城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和燃油(醇基燃料)锅炉,35蒸吨/小时以上燃油和生物质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标准。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以省生态环境厅出台的超低排放标准为准)   三、重点工作   (一)积极推进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加快集中供热发展,提升热电联产供热比重,加大供热管网建设和优化改造力度,在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一律拆除,对大型集中供热锅炉实施节能环保提效改造。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实行“以大代小”、“一园一炉”,鼓励工业园外企业搬迁入园和实施集中供热。鼓励企业在满足错峰生产、重污染应对等措施情况下提供生产余热给附近居民冬季供暖。   (二)加大清洁能源替代。在集中供热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大力推广地热、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利用,有序推进煤改气和煤改电,以改电为主。2020年,在气、电源保障条件下,全市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三)加大煤质管控力度。加大煤质抽检力度,保留的燃煤锅炉要安装炉前煤质红外视频监控装置,煤质应符合河北省地方标准《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表2非发电工业用煤质量指标。   (四)严把新建锅炉准入关。城市建成区以及市政府划定的Ⅲ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必须符合市政府的集中供热规划或工业园区建设规划,能效达到国家质检总局《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 G0002-2010)》(含第1号修改单)要求,鼓励使用《高效节能锅炉推广目录》中达到一级能效标准的锅炉,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要求。   (五)规范验收改造工作。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燃煤锅炉治理工作的通知》(冀气领办〔2017〕98号)、《关于开展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治理工作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177号)》,建立锅炉治理管理台账和验收档案。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任务目标。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各县(市、区)分局对全市锅炉进行深入排查,完善和细化锅炉治理台账,详细掌握锅炉位置、使用单位、吨位和使用性质、状态等信息,实行“一炉一档”,制定各县(市、区)管理台账。   (二)推进治理改造。各县(市、区)分局按照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目标任务以及各县(市、区)治理清单,加大推进力度,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直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县(市、区)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分局每周五前将治理进展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市大气科每月对各县(市、区)锅炉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三)加强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各县(市、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锅炉治理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内容进行考核。各县(市、区)分局按照文件要求做好验收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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