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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4-24 10:36:27 作者:本站整理 来源:网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农业农村环境、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2016年以来,部分省(区)开展了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经研究,决定开始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因地制宜、农用优先、就地就近、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技支撑,以完善利用制度、出台扶持政策、强化保障措施为推进手段,激发秸秆还田、离田、加工利用等环节市场主体活力,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与农民三方共赢的利益链接机制,推动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产业化发展格局,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二、重点内容 

  (一)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各省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本省秸秆综合利用的规划研究,以全域全量利用为目标,编制省级年度实施方案,明确不同区域、不同作物秸秆的利用方向,合理布局产业化利用途径、收储运基地,创设秸秆还田、离田、加工利用等领域配套政策,形成政府推动、市场驱动、主体带动的稳定运行机制。 

  (二)建立资源台账。各省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科学的秸秆产生与利用情况调查标准和方法,摸清资源底数,掌握利用情况,按照分级审核负责制的原则,掌握农作物秸秆的产生量、还田量、离田利用量等基础数据,搭建国家、省、市、县四级秸秆资源数据平台,为各级政府制定秸秆综合利用政策、规划布局、产业发展等提供支撑。 

  (三)强化整县推进。各省农业农村部门要遴选一批秸秆资源量大、综合利用潜力大的县(区、市),整县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因地制宜确定秸秆利用方式,切实做到技术措施有用、工作措施有效、管理措施有力、持续运行有保障,推动县域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或比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鼓励各地统筹利用各类涉农政策,探索建立区域性补偿制度,提高补偿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 

  (四)培育市场主体。各省农业农村部门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大力培育秸秆收储运服务主体,构建县域全覆盖的秸秆收储和供应网络,打通秸秆离田利用瓶颈。围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等领域,发展一批市场化利用主体,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结构优化和提质增效。 

  (五)加强科技支撑。各省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依托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等技术力量,组建本省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专家组。根据本地农业种植制度,形成适合本地的秸秆深翻还田、免耕还田、堆沤还田等技术规程,研发推广秸秆青黄贮饲料、打捆直燃、成型燃料生产等领域新技术,总结凝练相关技术的内涵、特点、操作要点、适用区域等,发布年度主推技术,扩大推广范围,放大示范效应。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秸秆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各省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落实相关单位和主体的责任,将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主体,协同解决重大问题,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建立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要扎实做好基础工作,统筹整合相关资源,做好县域内秸秆综合利用主体的服务与管理。 

  (二)注重宣传引导。各省农业农村部门要利用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介,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讲好秸秆综合利用故事,积极宣传重大政策、重要文件、重点活动以及各地涌现的典型案例,提高农民有效利用秸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大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秸秆综合利用的良好环境。 

  (三)开展模式总结。各省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总结各地在实践中形成的创新经验和有效做法,分层次、分环节、分对象开展经验交流和现场观摩活动,努力提升各地工作水平。相关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要凝练政策措施、工作措施、技术措施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县域典型模式。 

  各省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农业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18〕125号)和《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19〕6号)等文件要求,落实好各项重点任务,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省级实施方案和重点县名单报送至我部科技教育司,在12月31日前将省级年度工作总结、县域典型模式、年度主推技术和重点县工作总结等报送至我部科技教育司。 

  联系人: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能源生态处 徐文灏 

  联系电话:010-59192910 

  电子邮箱:kjsnyc@126.com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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