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4]2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要求,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 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切实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4-2015 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广东省的珠三角地区。 本办法所称煤炭减量,是指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提高煤炭等能源利用效率直接减少煤炭消费。 本办法所称煤炭替代,是指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能源替代煤炭消费。 第二章 目标与方案 第三条 重点地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负总责。具体目标是: 到 2017 年,北京市煤炭消费量比 2012 年减少 1300 万吨,天津市减少 1000 万吨,河北省减少 4000 万吨,山东省减少2000万吨。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人民政府要于 2015 年 6月底前,研究提出煤炭消费减量目标,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 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四条 重点地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煤炭减量替代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明确煤炭减量年度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各市(区)县和重点耗煤行业、企业。 第五条 工作方案要提出煤炭减量具体措施和相应的削减数量,主要包括: (一)淘汰效率低、煤耗高、污染重的项目,重点是电力、钢铁、水泥、炼焦等行业落后产能项目。 (二)节能重点工程,余热余压利用、燃煤电厂升级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改造项目。 (三)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燃煤锅炉改造和分散落后锅炉淘汰项目。 (四)“煤改气”、“煤改电”项目。 (五)焦化、煤化工、工业窑炉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改造项目。 (六)其它减量措施。 第六条 工作方案应提出能源替代供应方案,确保合理用能: (一)因地制宜,优先利用核电、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消费。 创新城镇用能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供暖以及热电冷联供。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 和公共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或集热系统。加快新能源示范城市及其供热供气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在 工业供热和民用供暖中的应用。积极推进北方地区利用风电供暖。 (二)“先规划、再发展”,积极协调落实气源,有序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工程。 (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优先利用背压热电联产机组替代分散燃煤锅炉。 (四)加强散煤治理,逐步削减分散用煤或用优质燃煤替代劣质燃煤。 (五)其它替代措施。 第七条 工作方案按年度进行滚动调整,重点地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 12 月底前将工作方案调整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新建燃煤项目在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前,应满足所在地区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要求。在建燃煤项目将产 生的煤炭消费要纳入所在地区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计划统筹平衡。 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重点地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三章 协调机制 第九条 国家建立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重点地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审议重点地区煤炭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年度调整计划和年度自查报告,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拟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了解和掌握重点地区煤炭减量替代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跟踪相关工作进展,提出拟请协调小组研究解决的事项。 第十一条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煤炭减量替代工作目标和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重点地区煤炭减量目标的分解和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和督促重点地区做好重点高耗 煤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国家统计局负责煤炭消费统计;财政部负责指导实施相关财政支持政策;有关油气、电 力等企业要积极落实“气代煤”和“电代煤”等配套工程,确保天然气和电力供应。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加快电网通道建设,提高对优质电力的消纳能力,保障重点地区新增用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合理提高外来电比例。 第十三条 适当提高能效和环保指标领先机组的利用小时数。燃煤机组排放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应适当增加其下一年度上网电量。 第十四条 完善环保电价政策,鼓励燃煤机组按照燃气轮机组排放水平建设或改造。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在消费侧积极推行季节性价格、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价格政策,促进节约用气。 第十五条 支持跨行业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将淘汰落后钢铁、水泥产能和小锅炉等产生的减煤量用于支持煤炭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燃煤发电项目等。 第十六条 对列入煤炭减量替代工作方案的可再生能源代煤项目,可在该地区可再生能源年度规模安排上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有关中央企业要加快相关能源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进展情况定期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重点地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 6 月底前编制上一年度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自查报告,报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于每年 7-8 月会同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对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抽查,结果报告国务院,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对未完成煤炭减量年度目标的地区要给予通报批评,暂缓审批其新建燃煤项目,上一年度未完成的减量目标继续 计入下一年度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非重点地区参照本办法合理控制煤炭消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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