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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1-04-05 10:56:14 作者:本站整理 来源:网络

杭政函〔2014〕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打造“低碳城市”和建设“美丽杭州”为契机,围绕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实现节能减排和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目标,以低成本、高性能、品牌化、差异性为产业发展主导方向,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以应用促技术进步、促产业链协作、促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我市光伏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能力。   二、发展目标   2014—2015年,在完成省分配给我市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全市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年均200兆瓦左右,到2015年总装机容量达到550兆瓦以上,培育一批具有创新优势和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制造商、系统集成商和运营服务商,形成一批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产业园区、示范项目等,提升光伏产业发展水平,降低光伏发电成本,力争使我市成为全省乃至全国重要的光伏研发、制造和规模化应用的示范基地。   三、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   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原则,鼓励在工业园区、市内建筑、新农村示范区、城乡道路配套设施等建(构)筑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支架、电气设备、储能系统等产品。   (一)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光伏发电应用。全市各类工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功能区、高新技术产业园、软件园等)要率先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符合条件的要积极申报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对可开发屋顶面积较少的工业园区,要因地制宜地建设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二)积极推进单体建筑屋顶光伏发电应用。优先支持在市内工业厂房、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大型公共建筑等建筑屋顶建设兆瓦级的规模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等事业单位建筑屋顶建设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工业企业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煤、商业企业年用电量超过300万千瓦时,且具备建设条件的现有屋顶应改造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新建项目应同步配套设计、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三)推动光伏下乡,开展低密度住宅光伏发电应用试点。积极支持发展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在新农村示范区、美丽乡村等改造示范项目建设中,具备条件的项目应同步规划建设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支持农居连片进行光伏发电应用开发改造,建设与绿色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光伏生态农业大棚、种(养)殖场等光伏发电项目。选择部分低密度住宅小区集中连片建设居民光伏发电应用试点,并逐步扩大应用规模。   (四)推进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组织开展连片设施光伏照明试点。在不影响城市景观的前提下,鼓励屋顶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光伏发电要求的新建建筑物,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的要求进行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凡符合光伏建筑一体化发电系统建设条件的在建或已建成建筑屋顶,均鼓励补建和改建光伏发电系统。积极推广光伏玻璃幕墙、顶棚、光伏瓦等的使用。在道路交通信号设施、公园和居民区道路照明、高速公路服务区照明、公交车站和公共自行车棚照明等方面,开展光伏照明试点。   四、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围绕低成本、高效率、大容量、国产化的要求,突出产业链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突破核心装备国产化瓶颈,大幅提升生产工艺水平,加强产业协作配套,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技术,进一步提升我市光伏产业的整体竞争力。重点支持高效率晶硅电池及新型薄膜电池、关键材料的研发和产业化,提高光伏逆变器、跟踪系统、集中监控以及智能电网等的技术和装备水平,增强光伏发电的系统集成技术能力。   (二)促进企业做强做优。鼓励骨干企业充分发挥产业链优势,实施跨地区兼并重组;支持科技型成长性中小企业实施差异化发展战略。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光伏制造行业的规范和要求,严控单纯扩大产能的低水平新上项目,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强光伏产品标准化和市场规范化建设,探索实施光伏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禁止不符合标准和恶意低价抛售的产品进入市场,努力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   (三)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优化全市光伏产业布局,引导各类发展和创新资源要素向工业园区集中,努力建设国家级新能源产业基地。充分发挥我市光伏配套产业的突出优势,引导相关区、县(市)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实现错位发展。积极发展太阳能光热发电装备产业。   五、完善并网管理和服务   (一)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要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接入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按国家规定建设。   (二)优化并网审批流程和运行服务。电力部门要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网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明确申报材料的内容和办理时限,建立简便、快捷、高效的并网服务体系。电网企业要进一步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光伏发电运行,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除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等特殊原因外,不得限发限并。电力部门要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管理体系,积极创造条件便于低压并网,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余量上网部分进行全额收购,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电网企业要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工作,建立双向电费计量信息管理系统,按月转拨补贴资金、代收并转拨业主用电费用。对家庭光伏发电系统实行一站式并网接入服务。对不需要政府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具备接入电网运行条件,可放开规模建设。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实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补贴。在列入国家光伏发电年度规模计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年度扶持资金预算额度内,对本市企业(单位、居民)在市域范围内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经市发改委和市经信委确认并下达任务目标书的,可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在国家、省有关补贴的基础上,按其实际发电量由市级财政再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各区、县(市)政府配套补贴不低于市级补贴额度。补贴期限暂定为2014—2015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补贴。市级财政的补贴资金在市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中列支。   (二)加大节能政策支持。对参与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在执行有序用电计划时可根据其发电规模予以优先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量可计入当地政府和用户节能量,可抵扣企业新上项目用能指标,并可作为用能指标进行交易,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居民自发自用发电量不纳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企业业主自行投资建设并运行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申请节能技改项目资助。   (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支持本市光伏企业在本省以外投资建设光伏电站,项目建成并网发电后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按总集成总承包政策给予一定资助。   (四)加大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力度。鼓励本市光伏企业积极创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对企业围绕提高光电转换效率、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新一代光伏产品、光伏发电并网、光伏材料等关键技术领域实施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在市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中优先安排资助,并对落户规划布点园区内的项目按照相关政策的规定给予倾斜和支持。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继续实施“有保有压”的信贷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发展潜力大的光伏生产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其正常生产经营和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展。引导创投、风投机构投资成长型光伏企业和光伏发电运营企业。支持优势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和上市融资,拓展融资渠道。研究探索建立政府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的分布式光伏发电专项资金池,加大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由杭州市新能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工作,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各区、县(市)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做好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制定具体的推进方案,确保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明确责任分工。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市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全市各领域的应用。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   (三)确保资金落实。要加大市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资金、低碳城市示范试点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建筑节能资金等专项资金对分布式光伏应用和光伏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分布式光伏应用和光伏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经信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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