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4-05 10:56:34 作者:本站整理 来源:网络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各有关地方电网企业,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2013年以来,各级电网企业认真落实国家支持光伏发电的政策,不断改进光伏发电接网和并网运行服务,有力促进了光伏发电的快速发展。但由于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建设周期差别大、分布式光伏发电量大面广等原因,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光伏发电项目接网滞后问题。为加快推进光伏发电建设,实现光伏发电及时并网和高效利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所在区域的能源派出机构,进一步督促协调有关各方做好光伏发电接网及并网运行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光伏发电建设计划执行的监测和督促工作,建立按月监测调度、按季考核调整的工作机制。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影响计划完成的项目在符合年度指导规模管理的原则下及时进行调整。对项目遇到的在备案前或备案后开工所需的审批手续问题,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能够放在事中事后办理的不应作为事前的先决条件。
二、做好光伏项目发电项目并网衔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核实在建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进度,督促电网企业与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做好建设进度衔接。对今年12月底前能够完成主体工程且具备并网条件的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要及时做好项目并网前的准备工作,简化内部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力争使具备并网条件的项目在今年12月底前实现并网运行。对其他在建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与项目单位要做好建设计划衔接,及早确定投产并网时间,确保项目建成时能及时并网运行。
三、正确处理实行规模管理前的光伏发电项目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对实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之前批复同意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正确处理。对2014年12月底前可完成主体工程且具备并网条件的项目,在核实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后,协调电网企业及时接网并实现正常并网运行。对2013年12月底前已完成备案(或核准)的光伏发电项目,核实已开工建设且符合有关工程建设管理要求的,均确认纳入符合国家按发电量补贴的范围,各项目单位应及时与电网企业衔接并网时间及方案,争取早日建成并网运行。对2013年12月底前已办理备案(或核准)手续但没有开展实质性建设的项目应及时清理。
四、继续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各级电网企业要继续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接网和并网运行服务工作流程,投入足够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开展并网调试和竣工验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项目接网。继续简化并网审核的前置条件,能够通过其他政策和管理制度保障的事项,原则上不作为并网审核的前置条件。对个人在自有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电网企业应协助业主进行电气连接及并网设施的安全检查。对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内消纳的光伏发电项目,各级电网企业应明确根据《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电网接入并提供相应的并网服务。
五、加强光伏发电接网和并网运行监管服务。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及时做好发电业务许可相关工作,确保项目尽快开展并网报验,及早并网;同时要配合所在地区能源主管部门,通过对光伏发电专项监管等方式,督促电网企业依照有关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做好光伏发电项目的接网和并网运行服务,负责解释和协调光伏发电项目在接网环节及并网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各类光伏发电项目业主在接网和并网运行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可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咨询或投诉(监管热线电话为12398),在相关方发生争议时可向派出机构申请协调或裁决。派出机构应及时受理有关咨询和投诉等事项,及时作出答复和处理。对国家能源局转交的涉及光伏发电并网的信访材料,应及时查清情况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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