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山西省政府出台关于开展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2020年,以光照条件好的35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重点,采取贫困村闲置土地建设村级电站,农户住宅屋顶建设户用电站、荒山荒坡建设企业地面集中电站,养殖园区和设施蔬菜大棚等建设农光互补电站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分年度稳步推进光伏扶贫工程,做到光伏扶贫惠及的贫困村,在保障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户每年每户增收3000元的同时,适当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2016年全省光伏扶贫工程要惠及1000个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村、7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他光照条件好的贫困地区可按照精准扶贫要求,因地制宜推进实施。
我省将对村级和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原则上按照20千瓦补贴10万元财政扶贫资金给予支持。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可享受金融富民扶贫工程贷款支持,项目贷款省级扶贫资金按5%贴息,贴息年限按照扶贫贷款规定确定。集中式电站由县级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与商业化投资企业共同筹措资本金,其余资金由国开行、农发行为主提供优惠贷款。支持以财政资金直接入股项目资本金和土地、林地等资源折价入股等方式,与企业合作建设光伏扶贫电站,股份收益重点用于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和支持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增加收入。
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发放管理规定,优先将光伏扶贫项目的补贴需求列入年度计划,优先确保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按月足额结算电费和领取国家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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