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
2016年3月10日 附件: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动电储能参与“三北”地区调峰辅助服务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华北、东北、西北能源监管局,山西、山东,甘肃、新疆能源监管办,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集团公司,三峡、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及其配套文件精神,落实我局《关于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6] 39号)、《关于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392号)的有关要求,着力解决“三北”地区电力系统调峰问题,充分发挥电储能技术在调峰方面的作用,促进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新机制建立,减少弃风、弃光,满足民生供热需求,现就促进“三北”地区电储能参与调峰辅助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配置电储能设施 (一)鼓励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等投资建设电储能设施。充电功率在10兆瓦以上、持续充电时间4小时以上的电储能设施,可参加发电侧调峰辅助服务市场。 (二)鼓励各地规划集中式新能源发电基地时,配置适当规模的电储能设施,实现电储能设施与新能源、电网的协调优化运行。 (三)鼓励在小区、楼宇、工商企业等用户侧建设分布式电储能设施(包括电供热储能设施)。用户侧储能设施可作为需求侧资源的一部分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交易。 二、科学调度运行电储能设施 (四)电储能设施原则上应将实时充放电信息接入电力调度机构。放电功率10兆瓦以上的电储能设施,充电状态下应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指挥。 (五)在发电厂计量出口内建设的电储能设施(包括电供热储能设施),可与机组联合参与调峰,或作为独立主体参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放电电量按照发电厂相关合同电价结算。 在用户侧建设的电储能设施(包括电供热储能设施),可按照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规则自行购买低谷充电电量,放电时可视为分布式电源就近向电力用户出售电量。用卢侧建设的电储能设施参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时,仅可参与深度调峰和启停调峰。 充电时间4小时以上的电储能装置参加发电侧启停调峰服务,视为一台最低稳燃功率相当的火电机组启停调峰。 (六)在风电场和光伏电站计量出口内建设的电储能设施,由电力调度机构监控、记录其实时充放电状态。电储能设施的充电能力优先由所在风电场和光伏电站使用,如电储能设施具备富裕充电能力,可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交易。 三、工作要求 (七)“三北”地区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的为电储能设施接入电网提供服务,其中用户侧电储能设施按照分布式电源相关政策对待。 (八)“三北”地区各派出机构要会同相关省(区、市)能源管理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促进电储能参与调峰辅助服务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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