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发〔2016〕37号 各充电设施经营企业: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商发〔2014〕82号)精神,以及市政府推进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为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经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依据中省文件规定,2020年前,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2.本通知确定的充电服务费标准适用于经营性集中式充电服务设施;适用车型以纯电动公交车和乘用车(含出租车、私家车等)为主,新增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也按本通知充电服务费标准执行; 3.住宅小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非经营性充电设施暂不收取充电服务费。 二、具体标准 我市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向新能源汽车用户收取的充电费用由两部分构成: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执行中省规定的电价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电费。 1.充电设施经营企业以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充电设施用电按照《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商发〔2014〕82号)规定执行; 2.对在居民住宅小区以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所执行的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经请示省物价局明确,按省物价局陕价商发〔2014〕99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在现行居民目录电价0.4983元/千瓦时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1.26分,合计为0.5109元/千瓦时。 (二)充电服务费。 充电服务费(不含电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对公交车和乘用车实行差别化价格,具体如下: 1.公交车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为0.35元/千瓦时; 2.乘用车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为0.40元/千瓦时。 鼓励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对用户实行优惠政策,允许在此标准基础上适当下浮。 三、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四、有关要求 1.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以及峰谷平各时段充电电价和充电服务费标准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当准确记录并分类核算各类充电车辆的电费和充电服务费收支及经营成本等情况,为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定价成本监审等工作,进一步完善价格政策奠定基础; 3.充电设施所属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不按规定执行,超标准或擅自加收充电服务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