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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市关于光伏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1-04-05 11:10:21 作者:本站整理 来源:网络
  日前,宜昌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光伏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在2016~2018年,利用3年时间,对全市建档立卡重点贫困村和贫困户实施光伏扶贫工程(装机容量70万千瓦)。   原文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确保如期实现“两个率先、两个进位”目标,根据《湖北省光伏扶贫工程实施方案》(鄂能源新能〔2016〕7号),结合宜昌实际,现就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16~2018年,利用3年时间,对全市建档立卡重点贫困村和贫困户实施光伏扶贫工程(装机容量70万千瓦)。其中:国网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秭归县、长阳自治县光伏扶贫工程(装机容量42万千瓦),2018年底以前建成投产;相关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地区光伏扶贫工程(装机容量28万千瓦),2017年底以前建成投产。到2018年,全市所有具备建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均建有50~100千瓦的分布式小型光伏电站,村集体年均增收5~10万元;自愿且具备建设条件的贫困户建设3~5千瓦的光伏发电系统,实施项目的贫困户年均增收3000~5000元左右。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领,科学布局。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必须与落实国家、省、市扶贫政策相结合,与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相结合,与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和大力发展设施农业相结合,精心制定实施方案,精准确定实施对象,科学确定实施地点。   (二)市级指导,县负总责。市级负责光伏扶贫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对接,落实国家和省扶贫政策,并结合宜昌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各县市区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组织项目建设,做好协调服务、监督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工作。   (三)群众自愿,特困优先。充分尊重贫困村和贫困户意愿,实行自主申报、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市级备案。在建设时序上,优先安排无集体经济收入的贫困村和“三无”(无劳动力、无资源、无稳定收入来源)贫困户。   (四)规范实施,保障质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施项目的贫困村、贫困户要在当地进行公示。采取招投标形式选择项目建设单位和光伏产品,规范项目建设和验收,建立健全建、管、用相结合的运行维护服务机制,确保光伏电站正常运行,贫困村和贫困户长期受益。   三、实施对象   实施光伏扶贫工程的对象为光伏电站建设条件和接入条件较好、建档立卡且有参与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意愿的贫困村和贫困户,优先在全市243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实施。   四、实施方式   (一)小型光伏电站扶贫。在建档立卡贫困村利用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或公共建筑屋顶等建设50~100千瓦小型光伏电站。   (二)易地搬迁工程光伏扶贫。结合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利用新建建筑物屋顶或外墙面,建设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三)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纳入光伏扶贫工程实施范围的贫困户利用屋顶或周围空闲地建设3~5千瓦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四)依托产业园建设光伏电站。鼓励在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建设光伏扶贫项目,采取政府、产业园区和光伏企业合作的方式,将上网发电收益折股量化到贫困村和贫困户。   五、资金来源   按照“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合力推进、注重实效”的总体思路,多渠道筹措光伏扶贫工程建设资金。   (一)实施政府基建补助。对纳入国家电网公司投资建设计划的光伏项目,由国家电网公司解决建设资金,不纳入市级财政补助范畴。对未纳入国家电网公司投资建设计划的贫困村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市财政分2年安排精准扶贫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为:50千瓦分布式光伏电站10万元/个;100千瓦分布式光伏电站20万元/个。各县市区制定对贫困村和贫困户光伏扶贫工程的县级财政补助政策。   (二)争取金融机构支持。积极争取农发行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光伏电站建成后,从发电收益中分期还本付息。   (三)统筹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和财政预算内投资。   (四)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光伏扶贫工程建设资金。   (五)鼓励我市光伏企业参与光伏扶贫工程建设。在保证产品质量和建设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择产品质量好、资金实力强、扶持让利多的市内落户光伏企业与贫困村合作共建光伏扶贫工程,采取EPC总承包或者“公司先期垫资+业主自筹资金+扶贫贷款”的模式援建光伏电站。对参与我市光伏扶贫工程建设的本地企业或使用本地光伏产品的外地企业,我市将在光伏电站指标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六、运营管理和收益分配   光伏扶贫项目建成后,实行市场化运营管理。各县市区要监督中标企业认真履行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中标企业负责其所建光伏电站维护和设备维修的责任,确保光伏扶贫项目长期稳定运行。对国家电网公司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按国家对口帮扶扶贫政策实行。   光伏电站产权及收益归实施项目的贫困村或贫困户所有。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制定贫困村光伏项目收益分配方案,确保贫困村和贫困户取得稳定的光伏扶贫收益。小型光伏电站发电收益由村负责结算分配,并接受社会监督。   光伏电站建成后,电网公司对农户分布式并网光伏发电系统所生产的电力能源,按0.98元/度(发改价格〔2015〕3044号)收购;同时享受政府对农户给予并网电价补贴,其中省政府补贴电价0.25元/度(5年)(鄂价环资〔2015〕90号),项目所在地政府补贴0.25元/度(10年)(宜府办发〔2014〕41号)。用户实际享受电价合计:1.48元/度(含税)。如国家、省、市政策有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市政府成立宜昌市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市光伏扶贫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负责制定本地光伏扶贫工作方案,落实支持政策,协调解决招投标、项目实施、技术培训、竣工验收、收益分配等重大问题。   (二)明确职责,协调推进。   市扶贫办负责对接国家、省市相关扶贫政策,加大专项扶贫资金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本地区支持光伏扶贫的具体政策措施。市发改委(能源办)负责争取光伏电站规模指标,支持光伏扶贫企业,落实上网电价支持政策。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纳入预算、审核和拨付,并进行监管。市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光伏扶贫项目增值税即征即返和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宜昌供电公司负责在实施农网改造过程中,优先安排贫困村农村电网改造,为光伏扶贫项目提供并网服务,确保光伏扶贫项目所发电量全额上网。市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用地问题。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规划、住建、农发行等部门负责结合易地扶贫搬迁居民点建设,推进实施配套光伏扶贫项目。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保本微利原则,为光伏扶贫项目提供中长期低息贷款。鼓励结对帮扶单位、民营企业、社会团体采取直接投资、技术服务、捐资捐助等多种形式支持光伏扶贫工程。   (三)加强考核,严格监督。   市政府将光伏扶贫工作纳入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评范畴。各县市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并网服务、资金结算、收益分配、第三方服务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光伏扶贫项目按期建设、正常运营,确保贫困村和贫困户长期、稳定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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