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6年海盐县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实施方案 光伏发电产业是国家鼓励发展的朝阳产业和节能环保产业,对改善能源结构、破解资源环境压力、加快循环经济和生态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据中、省、市文件精神和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国家和我省出台的一系列推进光伏发电和照明应用政策为契机,坚持低碳理念,大力推动我县光伏发电、太阳能照明应用,形成规模优势和企业竞争力优势。至2018年,力争在全县建成光伏发电装机容量180兆瓦,其中:2016年建成光伏发电装机容量60兆瓦。 二、实施时间 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 三、主要工作 (一)完善项目数据库 进一步排摸工矿企业、公共建筑等领域可利用光伏发电屋顶资源,建立健全全县统一的数据库,为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创造条件。各镇(街道)要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数据库,探索与光伏发电应用企业、屋顶资源企业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做到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同时加强项目建设进程监管、分布式光伏电站实时运行情况分析运用,为政策扶持、环境效益统计等后续工作提供数据支持。要求光伏发电应用建设在备案的同时出具承诺书,承诺在保障质量的前提下,确保项目备案后一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6个月内完成建设达到并网验收条件;不能兑现承诺的,取消相应的优惠政策享受,同时不再享受我县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建设。 牵头部门:县发改局 责任部门:各镇(街道) (二)突出重点建设领域 各镇(街道)和有关单位要对照前期屋顶资源调查和实施方案的应用目标,组织落实2016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计划。着力推进学校、医院、行政事业单位等公共设施“屋顶换能”工程,县教育局主要负责全县中小学校、县卫生计生局主要负责全县各医院、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力争在2017年底前全部建成并网发电。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的现有企业(项目),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要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稳步推进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试点。相关部门要积极创新办法支持“农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建设。 牵头部门:县机关事务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国土资源局 责任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各镇(街道) (三)积极推行光伏建筑工程 鼓励新建屋顶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业和公共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一是从源头上抓好光伏建筑设计的监管,将光伏发电应用纳入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内容;二是要在验收环节全面核查光伏建筑应用落实情况,实现光伏应用由已有建筑向新建建筑延伸、由项目示范向全面推广扩展;三是对符合要求需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的新建项目,光伏发电系统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未按要求建设光伏发电应用的项目将不予项目竣工验收。建设、设计、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单位应遵循科学、合理、节能原则,推广应用光伏发电。 牵头部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人防办) 责任部门:各镇(街道) (四)创新光伏发电融资模式 加强项目招商与对接,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资光伏发电应用领域。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自投自用、合资参股等方式实施光伏发电项目。探索引进政策性银行与地方政府合作,建立光伏发电项目融资服务平台,与光伏发电建设企业、镇(街道)建立合作关系。鼓励金融机构结合光伏发电特点和融资需求,积极探索以项目售电收费权和项目资产为质押的贷款机制,拓展融资渠道。 牵头部门:县发改局、县金融办 责任部门:各镇(街道) (五)积极推进二大中心建设 一是完善光伏运维服务中心建设。以光伏发电管理系统软件及智能终端等装备为支撑,创新运维外包服务、用电计量及用电设施安全保障服务、第三方监管服务等,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电源监控和运维管理,实现电源统一调控和运营。二是探索建立碳交易中心。以现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为支撑,探索成立碳交易中心,进一步提高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收益率。积极支持光伏发电项目业主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参与国内自愿碳减排交易。 牵头部门:县发改局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各镇(街道) (六)加快示范区建设 以国家分布式光伏示范区为重点,编制完善分布式光伏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围绕“能源结构有优化,发展可循环经济”目标,坚持创新引领和生态优先,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天然气、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并通过扩大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推行节能建筑、实施集中供气供热改造等办法,将新能源融入生态经济建设,促进产业升级,建设循环经济。2016年,力争建成光伏发电装机容量40兆瓦。 牵头部门:开发区(西塘桥街道)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 (七)完善应用带动产业发展 一是鼓励优先使用本县光伏企业生产的光伏发电集成系统、光伏终端产品、光伏发电系统平衡部件等产品;二是抓好重点光伏企业研究院和光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着力于产业链短板抓攻关,重点提升高效光伏组件、装备软件和智能光伏装备、分布式光伏系统工程、云服务的发展水平;三是鼓励企业“走出去”拓展光伏应用产品,做强光伏产业链;四是全力推进光伏产业链招商,加快培育发展光伏装备制造业。 牵头部门:县经信局 责任部门:各镇(街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县光伏发电项目推进协调小组,由县政府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人防办)、县农经局(农办)、县环保局、县教育局和国网浙江海盐县供电公司等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研究确定全县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重大战略问题和主要任务,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加强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具体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加强引导扶持 一是工业企业光伏发电项目继续实施电量补贴,对建成并网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国家、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实际发电量连续补助五年,标准为前三年0.35元/千瓦时,后两年0.20元/千瓦时,单个项目年补助限额500万元。同时对屋顶提供方按装机容量给予0.3元/瓦一次性补助。二是居民住宅光伏发电项目按每瓦3元给予投资补助,单户最高不超过6000元,不同时享受我县电量补贴。2016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网发电的执行上述政策。 (三)加强部门职责 县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全力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服务工作。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目标任务要求,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强化考核督促 县政府对光伏发电项目作为重点政策补助对象加以支持。对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的企业,所发电量可以在其年度用能指标中予以抵扣;依据企业年度能源“双控”目标,优先审批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电力增容需求。光伏上网电量不纳入全县有序用电负荷分配指标,可作为实施企业的机动负荷。实施企业的发电量可折算当年度企业节能指标,可抵扣企业新上项目用能指标。鼓励各镇(街道)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按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率,根据实际年度目标完成率采取比例折算法计分,在当年度的责任目标考核中最高加5分。 附件:海盐县推进光伏发电应用任务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