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2016年6月23日
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机构遴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落实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政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机构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按照核查质量保证书约定承担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工作的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深圳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机构的遴选管理。 第四条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常年开展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机构的遴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订核查质量保证书,并通过深圳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机构应具备以下核查能力: (一)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及资质认定的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新能源汽车充电系统等相关项目检测资质; (二)通过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考核; (三)具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0.03级及以上电能表、互感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四)开展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需具备新能源汽车充电系统以及电能表、互感器检验员、检定员证书; (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现场核查工作应具备独立完成的能力。 第六条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机构申请承担核查工作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报主管部门复印存档: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 (三)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新能源汽车充电系统等相关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 (四)电能表和互感器标准装置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五)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检验员、检定员证书。 第七条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机构提交材料时有虚构、隐匿、造假等违法情况的,对其评定结果不予采纳,并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向社会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