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明确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资助范围、资助条件和标准,根据《中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是指为促进中山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体系,保障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在本市区域内建设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以及相配套的运营管理系统等项目。 第三条 对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优先使用国家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进行资助,不足部分由市产业扶持资金补充。若国家停止执行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奖励政策,我市将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停止给予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补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及扶持标准 (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备补助。按充电服务能力(主要参考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给予一次性补贴,直流(无线)充电桩(机)5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机)100元/千瓦、换电站工位50万元/个。 (二)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项目。新建充换电基础设施按建设投资规模(不含土地和充换电设备投资)的10%给予补贴,改造升级项目按建设投资规模(不含充换电设备投资)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100万元。 (三)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按建设投资规模(不含充换电设备投资)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100万元。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条件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单位应是在中山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0 万元。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三)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备建设计划情况表; (四)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项目立项文件、批复文件、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性文件;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资金申报及审批,按照《中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十一、十二条执行。 第八条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若同一项目确需申报多项市级专项资金或需同时申报市和省以上专项资金,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明确注明原因,提前告知。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中山市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资金申请表 2.中山市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3.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备建设计划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