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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1-04-05 11:16:32 作者:本站整理 来源:网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及《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沪府办发〔2016〕16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沪交科〔2015〕553号)相关内容,加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有序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充电设施规划管理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印发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提纲的通知》(国能电力〔2015〕447号)的要求,结合上海经济社会和新能源汽车发展要求,编制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科学确定充电设施建设规模和发展需求,推进相关规划落地工作,并将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   各区(县)应结合发展实际,将市级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在本区(县)总体规划和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中予以落实。有条件的,应单独编制区(县)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   (二)城市总体规划应将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作为推动绿色交通发展的具体措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明确充电设施建设目标和重点建设区域。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规定各类停车场(库)建设安装充电设施的比例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落实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二、进一步加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   (三)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及公共停车场(库)应严格执行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要求,支持在最低配建比例基础上增建充电设施。   1、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留充电设施、管线桥架、配电设施、电表箱安装位置及用地,电力容量预留、管线预埋),鼓励在公共停车位配建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   2、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中建设安装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低于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明确的配建比例要求。   在场地规划和建筑设计中,应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确定配建停车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形式等,并同时明确充电设施布线条件、电表箱、用电容量等内容。要将相关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规划标准要求进行审查。   加强建设全过程管理,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的,施工图纸不予审查通过。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许可。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到位的,规划验收不予通过。   (四)既有停车场(库)应根据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要求,按照“安装条件统一规划预留、充电设施按需分期建设”原则,在既有停车泊位上增建充电设施。   原则上,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内部停车场(库)及交通枢纽和停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库)按照不低于总停车泊位10%的比例在2020年前按需逐步增建到位;其他单位内部停车场(库)和商场、超市、商务楼宇、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按照不低于总停车泊位5%的比例在2020年前按需逐步增建到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改造增建充电设施的加油站,到2020年每处停车场应至少配建4个直流快充桩(加油站可根据市场需求配建交、直流桩)。各区(县)政府、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年度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单位内部停车场(库)配建充电设施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范围,未按要求配建到位的,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依规处理。   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作为配套服务设施,配建情况纳入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考核范围,未按要求配建到位的,按《上海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服务区管理的处罚)相关规定处理。   公共停车场(库)应配置符合规范的充电设施,市路政局、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公共停车场(库)质量信誉考核和备案管理范围。   (五)进一步完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以及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标准与管理规范,抓紧修订《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GTJ08-2093-2012)等工程建设规范,进一步完善各类建筑物充电设施的配建要求,明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置场所消防等安全标准和防火安全要求,规范建设相关各方在充电设施整个建设过程中的建设行为。   (六)需单独征地的充电设施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核准。申请政府补贴的充电设施,应到区域供电公司报备信息,由区域供电公司按月集中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信息报备,区(县)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抄送市交通委。   (七)充电设施及其设计、建设、使用应符合国家、行业统一标准及《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等上海市地方标准,其中充电设施应具备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设施用电应单独计量,并符合《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28569-2012)的相关要求。   (八)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完成充电设施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的验收,以及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制订出台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进一步明确验收流程及其相关工作要求。   (九)充电设施设置场所需按国家统一标准,设置清晰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为用户提供明确的引导。   三、进一步加强充电设施运营服务管理   (十)建立全市统一的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市级平台”),向社会发布公用充电设施信息,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接转等服务。   支持具备条件的自用充电设施通过合理方式接入充电设施市级平台。支持充电设施市级平台与全市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平台实现平台对接、资源共享。根据长三角区域电动汽车充电需求,适时扩大充电设施市级平台覆盖范围。   (十一)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应建立充电运营管理体系,建设充电设施动态监测和智能服务平台,实现对充电过程的安全监控、数据采集等相关管理。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的基本数据应接入充电设施市级平台。   2、企业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和维护,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其中,充电设施中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定或校准。支持引入保险机制。   3、充电设施应支持公交卡、银联卡、移动支付等一种或多种充电收费第三方支付方式,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4、企业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用户监督。按要求定期向政府部门报送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行有关信息。   (十二)加大对充电设施运营服务的分类指导力度,支持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对于公用充电设施,应当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经营管理,并提供充电设施维修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对于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鼓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共机构等单位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与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企业加强合作,建立共建共享机制,提高充电设施整体使用效率。   (十三)***消防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督促充电设施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相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四、其他   (十四)本通知是对《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相关内容的补充完善,两者如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五)支持成立上海充电基础设施企业联盟,配合市有关部门严格充电设施产品准入管理,统一设计建设标准,统一运营服务规范,推动资源整合与协同协作,推动商业和服务模式创新,做好“服务兜底”。   (十六)严格落实整车企业在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将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纳入整车企业及其产品退出考核体系。整车企业应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在车辆使用手册中单列有关充电设施使用、维护和售后服务等相关要求和说明,并在车辆销售合同中增列充电设施相关质保条款,明确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有关维修更新养护责任。鼓励整车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建立自用充电设施监管平台。   (十七)市政府相关委、办、局、各区(县)政府应根据《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协同推进本市充电设施有序建设。   各区(县)政府应加大属地协调和推进力度,加强与市有关部门的工作对接,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市交通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建设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消防局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市国资委 市机管局
二○一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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