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价工字〔2016〕42号 各县(市、区)物价部门,有关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5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 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其中,电动公交车为每千瓦时0.60元,电动乘用汽车为每千瓦时0.65元,此费用为最高标准,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在最高限价内给予用户优惠。 二、电动汽车充电电价 电动汽车充电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规定执行。 三、其他要求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充电电价和充电服务费标准等,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2016年8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14日。试行期间,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当准确记录并分类核算电动车电费、充电服务费等收支情况和经营成本,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定价成本监审等工作,以便合理核定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