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6]6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和《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现予以公布。 为简化管理流程,自然人分布式项目不再按目录制管理,项目完成并网发电即可按电量享受补贴。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定期汇总经营范围内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信息,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经营范围内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由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定期汇总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 列入补助目录的项目,当“项目名称”、“项目公司”、“项目容量”、“线路长度”等发生变化或与现实不符时,需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申请变更,经批准后才可继续享受电价补助。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6年8月24日 附件: 附件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xls 附件2: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发电接网工程项目).xls 附件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公共独立系统项目).xls 附件4: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更正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xls 附件5: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更正表(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xls 附件6: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