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环资[2016]2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管局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发〔2015〕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关于制定“节能标准体系方案”改革任务要求,研究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及时更新用能产品能效、高耗能行业能耗限额、建筑物能效等标准,推进节能标准贯彻落实,我们研究起草了《节能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们,请根据职能研提意见,并于2016年11月30日前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和国家标准委(工业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联系人:田建伟 电话:010-68505843 邮箱:jienengchu@@163.com 国家标准委(工业一部)联系人:陆旭忠 电话:010-82262901 邮箱:luxz@@sac.gov.cn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