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林生物质发电秩序,防止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烧煤炭,有效防范和治理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根据《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 (国能综新能〔2016〕623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政策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 第三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环保、价格等部门,加强与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的工作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共同负责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烧煤炭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项目单位在申请备案时,除提供项目资源调查报告及资源保障方案、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法人情况外,要在项目申请报告中重点说明燃料构成、锅炉选型、上料系统、燃料储存设施、环保设施等内容,明确按国家要求的行业标准建设,提出不掺烧煤炭的措施,制定相关制度。同时,作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掺烧煤炭的承诺或自律声明。 第五条 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划进行备案。在对拟备案项目进行审查时,除了常规审查内容,重点审查是否有掺煤的技术条件和经济因素。在项目备案文件中明确农林生物质燃料品种,明确禁止掺烧煤炭,提出对掺烧煤炭的相关处理措施。 第六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不定期检查、项目建设信息公开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建设期间项目单位是否按照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的监督。加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监督,项目建设期间不得违规变更技术工艺、设备等。 第七条 市县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农林生物质发电已投产项目的日常监管,指导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严格自律,杜绝掺煤。 第八条 当地环保部门负责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烟气在线监测。 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定期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进行抽查检查,按照投诉举报有关规定依法受理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煤有关投诉举报,并对掺煤案件实施稽察。 第十条 项目单位按季度和年度向省、市县能源主管部门上报本项目包括燃料、台账等在内的杜绝掺煤报告,经审核后作为电网企业向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发放国家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项目单位和电网企业要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上网交易电量、价格、补贴金额和生物质燃料收储情况等项目运行各项资料,项目单位还应保存好生物质燃料收储情况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收到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单位掺煤信息后,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等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是否掺煤进行调查认定,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等处理,并依照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提出停产、取消发电业务许可、取消补贴、追回补贴资金、罚款等处理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确认的掺煤项目,收回骗取的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并依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取消补贴等处罚。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对查实掺煤的项目,自收到取消补贴通知之日起停止发放补贴资金,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海南省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