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艺与装备 项目应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资源化技术装备及安全、稳定的保障系统。 (一)根据当地建筑垃圾特点、分布及生产条件,确定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生产方式。结合进厂建筑垃圾原料情况和再生产品类型,选用适宜的破碎、分选、筛分等工艺及设备。 (二)根据不同生产条件,采用适用的除尘、降噪和废水处理工艺及设备。固定式生产方式宜建设封闭生产厂房或封闭式生产单元。 (三)宜配备环境监测、视频监控、工艺运行在线监控系统。 五、环境保护 (一)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应设置粉尘回收和储存设备,厂区环境空气质量应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要求,且符合企业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的需求建设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实现生产废水循环利用和零排放。 (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对噪声污染采取防治措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要求,且符合企业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六、产品质量与职业教育 (一)产品质量应符合《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检验部门和专职检验人员,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健全、检验数据完整,具有经过检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应检验、检测设备。 (三)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鼓励企业实施《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生产骨料产品,产品出厂时应明确标注为再生骨料。 (四)企业应建立可追溯的生产记录以及检验过程中的各种相关信息、所使用的原材料、各工序加工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和产品应用记录等档案,相关档案至少保存3年。 (五)企业应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应定期接受国家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建立职工教育档案,做到持证上岗。 七、安全生产 (一)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和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职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检查制度。 (三)企业应有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器材与设备,避免在生产过程中造成伤害。对可能产生粉尘、噪声的作业区,应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四)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各项规定。生产厂房、仓库、堆场等场所的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生产区域应符合相关防火、防爆的要求。 (五)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八、监督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应符合本规范条件,项目建设要满足工程勘探、咨询、设计、施工和监理的要求。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投产。 (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行业发展情况的分析和研究;组织推广应用行业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新产品;建立符合规范条件的评估体系,科学公正地提出评估意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和规范管理工作。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定期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名单。公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规范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和监管办法。 九、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自公告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