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8日
江苏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部委的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部署,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强化政策引领,加快市场培育,扩大推广应用规模。加强统筹规划,科学有序构建布局合理、运行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改进和提高新能源汽车产品性能,加强商业模式创新和品牌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领,市场主导。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政策,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力度,增强社会信心,引导个人消费。充分发挥市场对产业发展驱动和决定性作用,促进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科学规划,充电先行。将充电设施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科学确定规模和空间布局,构建覆盖全省、互联互通、标准统一、智能高效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网络。 ——创新驱动,培育产业。引导和推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生产建设运营企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强商业模式创新和品牌建设,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保障产品安全和性能,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三)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全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标准车超过25万辆,到2020年形成以私人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为主的推广应用格局。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累计建设充电桩约17万个,力争建成充电桩20万个,满足20万辆新能源汽车充电的需求。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及关键零部件整体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领域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 二、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顶层设计。制定出台《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各地要根据发展实际,做好充电设施建设整体规划,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城市规划,完善城市和充电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新能源汽车至少配套建设1座公共充电站。进一步修订完善《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保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使用。(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五)加快建设用户居住地和单位内部充电设施。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单位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需求,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 (六)加快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优先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七)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网络。对于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根据线路运营需要,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沿途合理建设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对巡游出租、物流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八)积极构建高等级公路城际快充网络。2016年至2017年,重点在盐洛、长深、淮徐、沪陕、南京绕城等20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98个充电站。2018年至2020年,重点在常嘉、沪鄂、启扬、泰镇、济徐等13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40个充电站。至2020年,形成208座充电站(1664桩)的全省高速公路城际充电网络,平均服务间距不超过50公里,实现高速公路充电设施全覆盖。(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电力公司) (九)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大力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综合运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提升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促进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电网间能量和信息的双向互动。鼓励围绕用户需求,加强手机APP研发推广,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业务,实现“人-车-桩”之间的互通,提升用户体验和运营效率,实现车-桩使用率的最优化。(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三、扩大公共领域推广应用规模 (十)扩大公共服务领域应用规模。各地要在公交车、巡游出租车等城市客运,公路客车以及环卫、邮政、物流、市政、工程、***巡逻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例。到2020年,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一)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到2020年,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50%以上。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采取租赁和完善充电设施等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新能源汽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二)积极鼓励投融资创新。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公交车、巡游出租车、公务用车的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在个人使用领域探索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整车租赁以及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等模式,及时总结推广科学有效的做法。(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 (十三)完善财政价格政策。对购买符合国家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参照国家的补贴标准,由省、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地方补贴,对具有一定规模、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优势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的提供公共领域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按照服务能力和服务数量给予一定的补贴;建立以充电量为主要指标的奖励制度,推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商的发展。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物价局、省能源局) (十四)简化规划建设审批。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 (十五)加大充电设施用地支持力度。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地方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十六)做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营需求;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十七)实行差异化交通管理政策。为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而采取机动车限行、限购等措施时,新能源汽车不受限制。对新能源汽车实行专用号牌管理,改进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通过号牌自动识别系统对新能源汽车通行给予便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新能源汽车停车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厅) 五、加强技术创新和质量监管 (十八)提高技术创新水平。鼓励重点生产企业加大投入,加快研发适应市场需要、有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技术和产品。全面实现动力电池、电机及其控制器关键元器件自主研发和生产制造。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的各项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九)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强化产品质量专项执法,组织开展针对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的专项检查,严厉查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未经强制性认证等违法行为。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管,督促企业落实诚信自律承诺制度。(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十)加强监测平台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运行实时监测、统计分析,建设覆盖全省的车辆生产企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市、省三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全面采集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的动态数据。到2017年6月底,所有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全部纳入监测范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二十一)加强车用动力电池回收管理。制定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处置规定。以车辆企业为主体,建立健全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机制,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循环利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六、健全完善监督机制 (二十二)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管理。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做好补贴资金材料核实和申报工作,确保补贴申报信息真实合规。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二十三)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上牌环节的管理。各地车管部门加大在车辆上牌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到逐车检验,坚决杜绝无车上牌或非完整车辆上牌。上牌环节,加大对车辆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一旦发现车辆生产一致性有问题,及时将车辆生产企业和车辆型号通报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责任单位:省***厅) (二十四)加强汽车生产一致性管理。加强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管理,要求生产企业认真落实车辆生产的各项规定,按照合格证管理要求,规范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样式备案、制作、配发、重发,以及合格证电子信息上传、修改、撤销等工作,确保合格证及其电子信息与实际车辆唯一对应且保持一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十五)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制度,保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运行安全。(责任单位:省安监局)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六)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各地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作为政府重点专项工作,健全完善政府领导、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制定落实“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及分年度计划。要制定实施市级人民政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城市给予表彰奖励。(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十七)形成合力协调推进。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推广应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各地指导与监督,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好相关工作落实。(责任单位:省各有关部门) (二十八)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新能源汽车发展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舆论氛围。(责任单位:省各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