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17〕2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1日
辽宁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精神,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动力,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5%,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在3550万吨标准煤以内。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01.1万吨、8.8万吨、77.5万吨、66.2万吨以内,比2015年分别下降13.4%、8.8%、20%、20%。 二、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 (三)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全面实施《中国制造2025辽宁行动纲要》,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进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支持重点行业改造升级,鼓励企业瞄准国际同行业标杆,全面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等水平。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继续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或生产、使用淘汰类产品的企业和产能,要依法依规有序退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等部门) (四)加快新兴产业发展。深入推动现代服务业提质增效,积极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重点产业。基于云平台构建区域性的大数据中心,建设云计算大数据产业园区体系,吸引国内外龙头企业的云计算大数据中心落户辽宁,围绕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智慧城市,形成云计算应用服务业聚集区及云计算大数据应用服务产业链。支持技术装备和服务模式创新。鼓励发展节能环保技术咨询、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运营管理、计量检测认证等专业化服务。建立核心环保产业调查统计制度,完善环保产业服务信息平台。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集聚区的支持力度,支持节能环保龙头企业做强做大。(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等部门) (五)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加强传统能源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低碳利用,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降低煤炭消费比例,推广使用优质煤、洁净型煤,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工程,合理建设抽水蓄能电站。积极推进辽西北和沿海地区风电场建设,提高地区风电消纳能力。推动太阳能多元化利用,促进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稳步推进红沿河二期、徐大堡一期核电建设。积极推广农村沼气工程、秸秆气化和生物质热电气三联产技术,发展分布式能源。大力开发煤层气,提高天然气、煤层气和煤气在能源消费中的比例。到2020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到58.6%以下,电煤占煤炭消费量比重提高到5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6.5%,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8%左右。(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水利厅、省电力公司等部门) 三、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六)加强工业节能。抓好电力、冶金、石化、建材等高耗能行业的能耗管控,开展能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发挥能效“领跑者”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行业能效水平提升。在重点耗能行业推动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和节能产品认证。加快高效节能机电产品推广应用,加速淘汰落后机电设备。落实阶梯电价政策,运用价格手段推进高耗能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到2020年,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化水平显著提高。(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物价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等部门) (七)强化建筑节能。完善绿色建筑建设标准体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绿色建筑全产业链发展计划,推行绿色施工方式,推广节能绿色建材、装配式和钢结构建筑。推动建筑节能宜居综合改造试点城市建设,鼓励老旧住宅节能改造与抗震加固改造、加装电梯等适老化改造同步实施。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应用,鼓励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热能、工业余热等解决建筑用能需求。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比例达到50%以上,基本完成全省有条件的城镇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 (八)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发挥不同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推广甩挂运输等先进组织模式。加大ETC车道建设力度,推广使用超重超载不停车检测系统。促进交通用能清洁化,大力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等,并加强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客运车辆领域清洁能源、新能源汽车的比例,鼓励引导客运班线、旅游包车和货运企业优先选购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车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进“公交都市”创建活动。到2020年,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不低于55%。(牵头单位:省交通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 (九)推动商贸流通领域节能。推动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物流等商贸流通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广泛宣传绿色商场标准,鼓励流通企业参加绿色商场示范创建。推进绿色饭店建设。加快绿色仓储建设,推动仓储设施利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建设绿色物流园区。提倡绿色包装,推广可循环包装、减量包装和可降解包装,限制过度包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旅游委等部门) (十)推进农业农村节能。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推进农房节能及绿色化改造。加快城镇燃气管网向农村延伸,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因地制宜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空气热能、浅层地热能等解决农房采暖、炊事、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提升农村能源利用的清洁化水平。开展北方农村清洁采暖模式试点建设,推动农村燃煤锅炉改造。(牵头单位: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 (十一)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公共机构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全部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激发公共机构节能服务的市场需求,以合同能源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手段为依托,积极推进公共机构节能综合改造。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创建活动,创建120个国家级示范单位、500个省级示范单位,实现“县县有示范”的目标。推动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试点。引领新能源汽车的消费和应用,逐步提高配备更新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规划建设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到2020年,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能耗均比2015年下降11%。(牵头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等部门) (十二)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市分别对“千家”、“万家”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要围绕能耗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对用能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并开展效果评价,健全能源消费台账。按标准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进一步完善能源计量体系。依法开展能源审计,组织实施能源绩效评价,开展达标对标和节能自愿活动,采取企业节能自愿承诺和政府适当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提升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严格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等制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 (十三)强化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构建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继续开展锅炉能效和环保测试,强化锅炉运行及管理人员节能环保专项培训。开展锅炉节能环保普查整治,推进安全节能标准化管理达标示范锅炉系统建设。支持省内锅炉生产企业积极申报高效锅炉产品,争取入选国家高效锅炉型号推广目录。到2020年,燃煤工业锅炉实际运行效率比2015年提高5个百分点,新生产燃煤锅炉效率不低于80%,燃气锅炉效率不低于92%。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永磁同步电机、变频调速、能量反馈等节能技术的集成应用。推广应用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等用能设备,淘汰低效电机、变压器、风机、水泵、压缩机等用能设备,全面提升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牵头单位: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 四、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 (十四)控制重点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严控新建燃煤锅炉,依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快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逐步取消现有工业园区及产业聚集区分散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清洁能源或洁净煤。到2020年,全面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城市建成区内取缔2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积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对所有加油站、油库和加油车实施油气回收改造,对石化、涂装和印刷等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泄露和检测修复治理。在沿海市先行开展固定污染源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在重点市先行开展固定污染源总磷控制,对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辽河流域干流沿岸新建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对现有的重点排放企业制定实施限期整治方案,升级改造环保设施,确保稳定达标。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 (十五)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聚集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污染治理。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工业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到2017年底,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以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为重点,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特征污染物削减计划。加强工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完善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企业排放红黄牌制度。(牵头单位: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等部门) (十六)促进移动源污染物减排。落实国家清洁柴油机行动,加速淘汰黄标车、老旧机动车、船舶以及高排放工程机械。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民航特种车辆与设备。加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监督执法。探索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老旧机械,推广应用绿色环保、高效节约机械化装备和技术。加快油品质量升级,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普通柴油;按照国家要求实施第六阶段汽、柴油国家(国Ⅵ)标准,到2020年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和部分船舶用油并轨,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均统一使用相同标准的柴油。加强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监管,持续开展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严厉打击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的违法行为。大力推进“全覆盖”工程,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全面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煤炭、矿石封闭储存。(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质监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等部门) (十七)强化生活源污染综合整治。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完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保障机制,加快农村地区改厕,促进卫生间入户、下水统一收集和其他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强化污水厂污泥安全处理处置,杜绝二次污染。到2020年,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左右。加强生活垃圾回收处理设施建设,强化对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的管理和督导,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处理水平。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普遍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广垃圾分类减量和就近资源化利用,开展县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工作,因地制宜建立“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到2020年,90%以上行政村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加大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力度,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推广使用洁净煤、先进民用炉具,到2020年底前民用散煤治理取得明显进展。加快治理公共机构食堂、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污染,推广安装节能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鼓励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安装餐厨废弃物就地资源化处理设备。(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 (十八)重视农业污染排放治理。大力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加大畜禽养殖行业环境监管,促进畜禽规模养殖场粪便污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建设秸秆、粪便等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便污水治理设施改造升级,规模养殖场(小区)粪便污水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资源化还田利用。开展农膜回收利用,推广使用标准地膜,逐步开展全生物可降解地膜应用试点。扩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应用面积,引导农民调整化肥使用结构、增施有机肥。开展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筛选和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到2020年,实现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完善省、市、县、乡、村逐级监督落实机制,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秸秆禁烧。(牵头单位:省农委、省畜牧局、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等部门)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九)全面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加快对现有园区的改造升级,延伸产业链,提高产业关联度,搭建资源共享、废物处理、服务高效的公共平台,实现土地集约利用、资源能源高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强化园区环境管理,完善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推动园区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创建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到2020年,75%的国家级园区和50%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等部门) (二十)加强城市废弃物规范有序处理。推动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园林废弃物、城市污泥等城市典型废弃物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鼓励专业组织、慈善机构回收利用废旧纺织品,推进燃煤耦合污泥等城市废弃物发电,健全公共机构废弃物回收利用长效机制。推进地级及以上城市创建国家低值废弃物协同处理基地,完善城市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省环保厅、省民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 (二十一)统筹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积极创建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基地,推动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大力推动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完善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支持秸秆“五料化”利用中的高值化利用项目建设。推进规模化养殖场粪便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发展沼气工程。到2020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农委,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畜牧局等部门) (二十二)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提质升级。积极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示范基地建设,促进资源再生利用企业集聚化、园区化、区域协同化布局,提升再生资源利用行业清洁化、高值化水平。在电气电子、汽车、铅酸蓄电池和包装物等四类产品领域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进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和规范回收处理。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推动汽车零部件及大型工业装备、办公设备等产品再制造。积极推进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和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示范工作。加快互联网与资源循环利用融合发展,支持再生资源企业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优化逆向物流网点布局,建立线上线下融合的回收网络,在地级及以上城市逐步建设废弃物在线回收、交易等平台,推广“互联网+”回收新模式。(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等部门) 六、实施节能减排工程 (二十三)节能重点工程。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暖民、绿色照明、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能量系统优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城镇化节能升级改造、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工程等节能重点工程,推进能源综合梯级利用。支持钢铁、水泥、化工等企业利用余热、余压、尾气等资源建设发电工程项目。推进公共机构实施绿色照明改造工程。(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 (二十四)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实施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工程,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程,到2020年,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稳定达标排放。开展大气源清单摸底调查工作,为大气治理工作建立基础数据库。推动“气化辽宁”“电化辽宁”建设,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推广清洁能源替代。实施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到2020年石化企业基本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等部门) (二十五)主要水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实施城镇污水、工业园区废水、污泥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工程,推进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加快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75%以上的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深化辽河、凌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研究建立辽河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畜牧局,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 七、强化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六)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在节能领域,重点攻克能源清洁利用、工业余能余热高效回收利用等节能关键技术,研发一批高效节能装备及产品。在减排领域,研发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土壤污染治理、固废与垃圾资源资源化利用等减排关键技术及装备。继续组织实施菱镁矿高效利用绿色生产技术、新型钒钛磁铁矿高效综合利用等节能减排科技示范工程。(牵头单位:省科技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等部门) (二十七)推进节能减排技术系统集成应用。推进区域、城镇、园区、用能单位等系统用能和节能。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和城市,统筹整合钢铁、水泥、电力等高耗能企业的余热余能资源和区域用能需求,实现能源梯级利用。大力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推动建立城市智慧能源系统,鼓励发展智能家居、智能楼宇、智能小区和智能工厂,推动智能电网、储能设施、分布式能源、智能用电终端协同发展。综合采取节能减排系统集成技术,推动锅炉系统、供热/制冷系统、电机系统、照明系统等优化升级。(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等部门) (二十八)完善节能减排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着力构建和完善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积极筹建冶金节能、固废资源化、大气污染防治等一批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依托我省骨干企业建设一批产业专业技术创新平台。组建一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提高节能环保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编制《辽宁省重点节能减排技术目录》,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技术升级。(牵头单位:省科技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质监局等部门) 八、完善节能减排支持政策 (二十九)完善价格收费政策。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清理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实施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严格落实水泥、电解铝等行业阶梯电价政策。完善居民阶梯电价(煤改电除外)制度,推行居民阶梯气价(煤改气除外)、水价制度。深化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完善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费改税政策和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加大垃圾处理费收缴力度,提高收缴率。(牵头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部门) (三十)完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争取中央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合理利用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推广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落实国家关于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退免税以及支持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的企业进口自用节能减排技术装备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 (三十一)健全绿色金融体系。推进绿色金融业务创新,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加大节能环保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探索节能减排技改项目融资,节能服务商融资、节能减排设备供应商买方信贷融资、节能减排设备制造商增产融资和融资租赁等绿色信贷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节能减排项目应收账款证券化。研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设立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在环境高风险领域落实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动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等部门) 九、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二)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健全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等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组织全省重点排放企业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建立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构建市场化的价格交易机制,提升排污权交易活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三十三)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取消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 (三十四)健全绿色标识认证体系。落实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推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完善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可追溯的绿色建材评价和信息管理系统。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完善绿色商场、绿色宾馆、绿色饭店、绿色景区等绿色服务评价办法,积极开展第三方认证评价。按照国家分头设立的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整合为绿色产品的进程,推动落实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开展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引领行动。(牵头单位:省质监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部门) (三十五)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在环境监测与风险评估、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行、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推行第三方治理。落实第三方治理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加大财政对第三方治理项目的补助和奖励力度。研究设立第三方治理项目引导基金,解决第三方治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开展第三方治理试点,建立以效付费机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 (三十六)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制定和完善有序用电方案,积极引导工业企业参与有序用电,做好工业错峰、避峰用电预案,落实峰谷、差别电价等有关政策。积极推进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做好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推动电力需求侧平台建设。(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等部门) 十、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十七)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健全能源计量和能源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加快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建设。完善联网直报系统,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建立联网直报数据审核业务流程,设置更严格的省级审核模板。强化能耗数据质量管理,提高能耗预警、监测和分析水平。重点监控六大高耗能行业的重点用能单位,密切跟踪耗能大户能耗的变动,审核重点企业数据的匹配程度,确保数据的基本衔接。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排放自动在线监测工作。定期公布各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提醒高预警等级地区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强化督促指导和帮扶。推动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各地制定并及时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规范环境信息公开程序和形式,及时、准确全面公开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加强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查处不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排污单位。(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统计局,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 (三十八)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改革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将全省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各市。各市要根据下达的任务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责任,编制用能预算管理方案;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实行分区分类差别化管理,科学确定减排指标,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地区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 (三十九)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强化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考核,省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市级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市级政府进行问责,对未完成省下达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环境质量改善、总量减排目标均未完成的地区,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将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结果纳入省企业信用数据库,并推送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落实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 十一、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四十)健全节能环保法规标准。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节能环保法规标准,全面启动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工作。加快制订《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启动《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地方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编制工作。完善节约型公共机构分类评价标准,颁布实施《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标准》、《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技术规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参加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 (四十一)严格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健全环保监管体制,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加强节能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违法单位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强化执法问责,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二)推行绿色消费。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开展旧衣“零抛弃”及闲置旧物交换活动,利用旧物开展巾帼助困志愿服务。倡导广大职工从家庭家教家风方面入手,引导家庭购买节能、高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畅通绿色产品流通渠道,鼓励建立绿色批发市场、节能超市等绿色流通主体。推广绿色低碳出行。(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 (四十三)倡导全民参与。推动全社会树立节能是第一能源、节约就是增加资源的理念,深入开展全民节约行动和节能“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军营、进商超、进宾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等“十进”活动。广泛开展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制播节能减排公益广告,鼓励建设节能减排博物馆、展示馆,创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参与节能减排的社会氛围。发展节能减排公益事业,鼓励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公益活动。(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 (四十四)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各种媒体作用,报道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曝光违规用能和各种浪费行为。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 附件:1.“十三五”各市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 2.“十三五”各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3.“十三五”各市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4.“十三五”各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5.“十三五”各市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