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4-05 12:03:21 作者:本站整理 来源:网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2014年以来,省及各市县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整合相关资金,设立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对秸秆还田、综合利用以及秸秆归集收储体系建设等进行奖补,对于促进秸秆禁烧、改善空气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扩大支出范围现象,个别地方存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用于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无关的其他开支等问题。根据财政部有关通报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配套资金
1.各地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禁烧奖补办法》(财建〔2014〕584号)规定,足额落实配套资金。省财政对皖北三市九县及大别山片区补助70%,对合肥、芜湖、马鞍山、铜陵市补助30%,其他地区补助50%,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足额配套,市、县承担比例由各市确定。各地要统筹安排自有财力,将配套资金纳入本级年度预算。对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的市、县,省财政将相应扣减省级奖补资金。
二、明确资金使用范围
2.省以上奖补资金专项用于秸秆综合利用支出,各地要重点用于农作物秸秆还田农机具购置和作业,秸秆发电财政奖补,推广玉米免耕直播技术,秸秆饲料化和基料化利用,秸秆沼气技术推广及秸秆气化工程技术研发和试点推广,秸秆成型燃料生产和炉具推广,秸秆工业原料化及能源化利用,秸秆归集收储体系建设等,一律不得用于工作经费等方面支出。中央奖补资金结转结余各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省奖补资金当年结转结余,各地要按照省有关规定,积极盘活存量,收回预算或统筹安排使用,严禁长期结存。
3.各地配套资金可根据当地秸秆禁烧工作实际,适当安排用于与本地秸秆禁烧直接相关的工作保障性开支。具体由县制定办法并报市批准,规范界定开支范围,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4.各地要不断提高秸秆产业化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优化资金的使用结构,重点支持秸秆综合利用龙头企业、秸秆产业化园区建设,以及乡镇、村秸秆收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导向作用。各县要制定秸秆产业化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报市批准、省备案。
三、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5.各地要按照中央及省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当地秸秆禁烧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本级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从制度上对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监督、管理实行全流程控制,堵塞监管漏洞。
6.各地要切实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做到中央、省补资金与市县配套资金分账核算、分别列支。各级资金使用时,均应明确具体使用科目和项目。乡镇财政所要确定专人负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账务处理和日常经费管理工作。
四、压实工作主体责任
7.市县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组织实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加强资金管理。要明确界定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进一步压实乡镇及发改、环保、农业等相关部门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财政部门资金监管的主体责任、审计等部门审计监督的主体责任。
8.各地要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资金列入财政绩效评价、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的重点内容。每年各县要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报市。各市对所属县要进行重点检查,以市为单位形成检查报告,于每年12月1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省里将根据各地检查情况开展重点抽查。各地资金使用绩效情况,作为下一年度分配奖补资金的重要因素。
9.省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各地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资金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重点审计,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和挤占、挪用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各地要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修订本地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管理办法,并于2017年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发改委和省审计厅备案。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审计厅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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