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运行〔2017〕1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16号)的要求,2015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实行保证民生用气责任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59号),建立保证民生用气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追究机制,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与各地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签订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书。 为进一步做好天然气供应保障相关工作,切实保证民生用气需求,请各省(区、市)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于2017年7月31日前,将主管领导签字盖章的《2017年度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书》分别反馈一份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和国家能源局(石油天然气司)。 联系人:苏 畅 010-68505021 010-68505556(传真) 附件:2017年度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书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