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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4-05 12:13:48 作者:本站整理 来源:网络

榕政办〔2017〕1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9日 

福州市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广电能替代工作的精神,根据省经信委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经信能源〔2016〕637号)精神,结合福州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统筹能源资源开发利用、大气污染防治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积极引导工商业、企事业单位实施电能替代,促进清洁电能消费增长,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改善环境和提升效率。   至2020年,促进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约30%。工业园区内已实现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含重油或其他高污染的燃油,下同);其他区域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除工艺需求外,基本淘汰分散型燃煤燃油窑炉;沿海港口港作船舶、公务船舶使用岸电覆盖率达90%以上,集装箱、客滚和油轮专业化码头船舶使用岸电覆盖率达50%以上;建成充电站约114座、分散式充电桩约3.1万个,厨房电气化水平得到较大提高,其中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外,福州市及各县(市)城区基本淘汰或改造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二、主要工作   (一)拓展交通领域电能替代。推广应用电动汽车,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网络建设;在机场航空港站推广应用桥载设备技术,推广机场内部运行车辆和装备使用电驱动;在沿海、沿江港口码头,推广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和电驱动货物装卸;在旅游景区湖泊、河岸,推广电驱动游船、摆渡船。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市旅发委、市港口管理局、高新区管委会、福州供电公司、元翔(福州)航空港有限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二)推广建筑领域电能替代。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因地制宜推广应用热泵、电蓄能空调、分散电取暖、蓄热电锅炉。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机关局、高新区管委会、福州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三)创新农业领域电能替代。结合地域特点,因地制宜地推广电制茶、电大棚、电灌溉、电气化种(养)殖等技术应用。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海渔局、高新区管委会、福州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四)积极推进燃煤锅炉(窑炉)电能替代。在医院等公共场所开展电锅炉替代燃煤锅炉。鼓励在化工、冶金、印染、陶瓷、玻璃等行业开展电锅炉(电窑炉)替代燃煤锅炉(窑炉)。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的服装纺织、水产养殖与加工、食品加工等行业,推广蓄热式工业电锅炉替代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空气质量提升办)、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管委会、福州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五)建设港口岸电示范项目。在福清江阴港区、罗源湾港区连江可门港、长乐松下港区各选取1个示范泊位,分别建设1套3MW岸电设施,建设总投资约2400万元,由财政(市级和县级各承担50%)、港口企业、供电企业各出资1/3共同建设港口岸电示范项目。在岸电设施投运后,为发挥岸电推广使用示范作用,在“十三五”期间每年对示范岸电项目服务运维、船舶使用岸电价差按电量进行财政补贴,参照省经信委、物价局有关对直供区企业峰谷用电补贴规定,按照实际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补贴,每个示范岸电项目每年补贴不超过200万元。此财政补贴从市工业专项扶持资金列支。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福州港口局、福州供电公司、福清市政府、长乐市政府、连江县政府   (六)开展“共享电气化”主题活动,持续提高城乡居民电气化水平,推广实施电气化小区;大力推进厨房电气化水平,2017年在政府及企事业单位食堂全面推行餐饮电气化;到2020年,在公共餐饮场所等尚未全面实现电气化的场所,推行全面电气化。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机关局、市商务局、高新区管委会、福州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1.完善工作机制。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福州市电能替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发改、环保、交通、建委、市场监管、财政、农业以及供电公司等部门联合组成,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推进电能替代工作要求,制定电能替代支持政策,制定推进工作目标任务和重点发展方向,组织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和重点项目落到实处。经信部门负责电能替代工作的总体协调,督促工业企业按照要求实施电能替代。发改部门负责做好电能替代项目的规划、核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资金的拨付,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电能替代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衔接,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电能替代项目办法,加大对企业燃煤燃油锅炉(窑炉)烟气治理设施监督检查。住建部门负责对建筑领域电能替代行业指导及推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电动汽车、在沿海、沿江港口码头推广船舶岸电和电驱动货物装卸技术的行业指导及推广。农业部门负责农业领域电能替代的行业指导及推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燃煤锅炉淘汰改造的安全监督,指导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做好燃煤锅炉改造的监督检验。供电企业做好电能替代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技术支持及相关区域的电网建设配套和供电服务工作。   2.统筹制定规划。根据地区用电用热需求,结合热电联产、区域高效环保锅炉房、工业余热利用等多种能源供应方式,在城市总体规划、能源发展规划中充分考虑电能替代发展,保障电能替代配套电网线路走廊和站址用地规划。   3.加强资金引导。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电能替代项目予以支持。鼓励电能替代项目单位结合自身情况,积极申请企业债、低息贷款,采用PPP模式,解决项目融资问题。鼓励配电网企业、节能服务公司等多元化资金渠道参与电能替代项目投资,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设备租赁、以租代建等方式开展电能替代。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安全、高效、智能化的电能替代产品和服务。   4.推进市场建设。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将因电能替代引起的合理配电网建设改造纳入相应配电网企业有效资产,将合理运营成本计入输配电准许成本。优先支持电能替代用户与各类发电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增加用户选择权,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5.加大用电支持。按照省物价局政策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引导电力消费、促进移峰填谷的作用。对于电能替代项目,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红线外供配电设施,建立提前介入、主动服务、高效运转的“绿色通道”,提前做好电网规划调整、及时布点布线,按照客户接电时限需求做好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电能替代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给予支持,简化审批程序,支持电网企业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和电力设施保护等工作。   6.严格环保措施。将电能替代纳入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严格环保和能效达标准入,加大对企业燃煤锅炉、窑炉、港口船舶燃油等排放物的监督检查力度。采取限制污染严重的化石能源在终端消费的措施,2018年1月1日起禁止船舶靠港期间燃用高污染的渣油重油。   7.加大宣传力度。对电能替代示范项目进行广泛宣传,普及电能替代常识,推广电能替代新技术,改变能源消费习惯,倡导绿色能源理念。结合节能宣传周活动,开展电能替代工作方面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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