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产业〔2017〕18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战略部署,我市出台了《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6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我市地方补贴标准将根据国家补贴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每年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按照国家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要求,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度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 按照全市至2020年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10万辆的发展目标,结合相关企业在我市的年度推广初步计划,2017年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为1.6万辆左右。 二、补贴原则和标准 按照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地方配套补助不超过中央补助50%的要求,结合我市2017年度的推广应用目标,参照国内类似省市情况,确定我市市级财政补贴标准为中央补贴标准的46%以内,市、区(县)财政补贴(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2017年市级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 三、申报程序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单独制定并公布。 四、其它要求 (一)市内有关区(县)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加大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加大城市公交、出租、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更新更换力度,加强对企业监督检查。 (二)生产企业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体。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办法;应加强对自身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管理与控制,会同销售企业上报真实可靠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信息;生产企业应按照同等要求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的销售、运行情况,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上报信息。 (三)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企业,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予以罚款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对不配合推广应用信息核查,以及相关部门核查抽查认定虚假销售、产品配置和技术状态与《公告》《目录》不一致、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车辆获得补贴后闲置等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减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罚措施。对在应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产品,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等采取停止生产、责令立即改正、暂停补贴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理处罚措施。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助标准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