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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1-04-05 12:42:55 作者:本站整理 来源:网络

湘财建发〔2017〕69号

各市州财政局、发改委,有关单位:

  为推动湖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发展,优化能源结构,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扩大有效投资推动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94号)等文件,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实施细则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9日

  附件

湖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扩大有效投资推动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9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以及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今后,如国家能源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有新的扩展,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发改委负责项目审核确认,省内电网企业负责确认电量信息,省财政厅负责发放补贴资金。

  第四条 申报享受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的项目,除满足湘政办发〔2016〕94号文件的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满足本细则第二条规定;

  (二)已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三)已并网运行且经过现场审核;

  (四)未享受过中央及省相关项目建设资金补贴。

  本次补贴项目不包括光伏扶贫项目。光伏扶贫项目相关补贴政策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扶贫办另行制定。

  第五条 省级分布式光伏电价补贴项目的审核确认工作可与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审核确认工作同步进行。各市州发改委应于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向省发改委提出审核确认的项目清单,并附上项目指标文件、备案文件、用地许可、电网接入意见、太阳能电池组件、逆变器等采购凭证及项目竣工并网验收证明资料,其中:企业屋顶光伏项目无需提供项目指标文件,自然人屋顶光伏项目完成并网发电即可按电量享受省级补贴(市州发改委审核自然人屋顶光伏项目采购凭证等,确保项目符合补助范围,并盖章汇总上报省发改委)。

  省发改委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向全社会公示省级光伏发电补贴项目名单。

  第六条 国网省电力公司、郴电国际以及其他电网企业应根据经公示的省级光伏发电补贴名单审核确认其接入项目的自发自用和上网电量,并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结果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第七条 省级光伏发电补助实行全电量补贴,对2014年1月1日—2019年10月31日前投产且符合第四条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其中:2016年底以前投产的项目补贴期间为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及以后投产的项目补贴期间为项目投产运行日—2019年12月31日。

  补贴标准将根据成本变化适时调整,期间如需调整,按省政府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省级光伏发电补贴项目业主发生变更的,新业主应到项目所在地市州发改委申请调整变更,市州初审同意后,报省发改委审核,然后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新业主享受剩余补贴期限内的补贴资金,原项目业主不再享受剩余补贴资金。

  省级光伏发电补贴项目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由省财政厅收回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九条 省级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光伏发电补贴项目目录和电网企业确认的自发自用和上网电量审核确认补贴资金,按季拨付给电网企业,并将补贴资金分配结果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开。电网企业根据审核确认后的项目清单和电量按季发放给项目单位。

  第十条 已列入省级光伏发电补贴项目名单的项目单位在以后年度申报省级光伏发电补贴时,不需再重新办理确认手续,按上述第九条办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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