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20〕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推动我国燃料电池汽车产业持续健康、科学有序发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以下简称五部门)决定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式 针对产业发展现状,五部门将对燃料电池汽车的购置补贴政策,调整为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群开展燃料电池汽车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攻关和示范应用给予奖励,形成布局合理、各有侧重、协同推进的燃料电池汽车发展新模式。 示范期暂定为四年。示范期间,五部门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入围示范的城市群按照其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地方和企业统筹用于燃料电池汽车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人才引进及团队建设,以及新车型、新技术的示范应用等,不得用于支持燃料电池汽车整车生产投资项目和加氢基础设施建设。 二、示范内容 示范城市群应聚焦技术创新,找准应用场景,构建完整的产业链。一是构建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条,促进链条各环节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要依托龙头企业,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组织相关企业打造产业链,加强技术研发,实现相关基础材料、关键零部件和整车产品研发突破及初步产业化应用,在示范中不断完善产业链条、提升技术水平。二是开展燃料电池汽车新技术、新车型的示范应用,推动建立并完善相关技术指标体系和测试评价标准。要明确合适的应用场景,重点推动燃料电池汽车在中远途、中重型商用车领域的产业化应用。要运用信息化平台,实现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全过程、全链条监管,积累车辆运行数据,完善燃料电池汽车和氢能相关技术指标、测试标准。三是探索有效的商业运营模式,不断提高经济性。要集中聚焦优势企业产品推广,逐步形成规模效应,降低燃料电池汽车成本。要为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提供经济、安全稳定的氢源保障,探索发展绿氢,有效降低车用氢能成本。四是完善政策制度环境。要建立氢能及燃料电池核心技术研发、加氢站建设运营、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等方面较完善的支持政策体系。要明确氢的能源定位,建立健全安全标准及监管模式,确保生产、运输、加注、使用安全,明确牵头部门,出台加氢站建设审批管理办法。 三、示范城市群选择 示范城市群采取地方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方式确定。申报城市应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产业链上优秀企业所在城市进行联合,具体要求如下:产业链上优秀企业之间签订合同或合作意向书,企业所在城市(地级以上)本着自愿组合的原则组成城市群,协商产生牵头城市,牵头城市与其他城市签订合作协议,共同编制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其他城市向牵头城市提供示范任务承诺函,形成产业链条各环节环环相扣、强强联合态势,协同推进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牵头城市将实施方案上报所在省份财政、工信、科技、发改、能源主管部门审定后,由所在省份向五部门申报示范(申报指南附后)。 五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方案进行综合评审,经五部门审核后确定示范城市群,方案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示范应用工作将重点支持技术攻关基础好、资金落实到位、计划目标明确、应用场景清晰、政策制度有保障的城市群。 四、组织实施 燃料电池汽车链条长、参加示范主体多,示范城市群以及各城市所在省份应加强上下联动、横向协同。各省份应统筹本省资源,加大对示范城市和企业的支持力度;各相关省份之间应加强组织协调,共同支持示范城市群开展示范应用工作。 各示范城市群牵头城市人民政府要发挥主体作用,会同其他参与城市共同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强化城市间的沟通协调,统筹推进示范工作。领导小组要提出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明确责任和保障措施,负责示范项目组织实施、资金分配等,确保链条各环节衔接一致、协同作战。每个示范年度终了,领导小组经牵头城市所在省份相关部门向五部门提交实施方案进展、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 各城市要围绕各自目标任务分工,细化实施方案;要强化组织实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证中央财政拨付的奖励资金及时有效使用;要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帮助企业解决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和困难;要加强监管,细化考核,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完成示范任务。领导小组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示范工作实施监督,对工作进展缓慢、确无法完成任务的城市提出处理意见,经牵头城市所在省份相关部门报五部门批准后调整实施方案。各相关企业要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研发能力,加强与上下游企业对接,确保目标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五部门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对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支持、指导和监督,并组织专家委员会全程跟踪指导示范工作;将综合考虑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优化技术指标并提前发布。每年中央财政以结果为导向,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拨付奖励资金。中央财政设定示范期预算总规模,示范期间将根据进展情况适度调整奖励标准。示范实施2年后,五部门将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对未按序时进度完成目标任务的城市群,将视情况采取要求调整实施方案、扣减或暂停奖励资金、暂停参与城市甚至取消城市群示范资格等措施。为推进产业合理布局,示范区以外的地方原则上不宜再对燃料电池汽车推广给予购置补贴。 附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申报指南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申报指南 一、示范城市群选择流程 (一)城市群组队。各城市围绕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上当地企业的技术水平和能力以及与上下游企业的合作情况,自愿与相关城市组队,强强联合(拥有产业链上优秀企业的城市可参加多个城市群)并协商产生牵头城市。牵头城市会同其他城市共同编制实施方案,与其他城市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其他城市按照任务分工编制实施方案,向牵头城市提供示范任务承诺函。有关企业之间按照产业链上下游关系,签订合同或合作意向书。 (二)省级申报。牵头城市所在省份相关部门应对示范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后,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申报示范。 (三)评审程序。五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通过后进入专家评审环节。专家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城市群方案进行综合评审,经五部门审核后确定示范城市群。 二、申报基础条件 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支持基础条件好、产业链上企业技术水平高的城市群。申报基础条件包括: (一)产业基础。产业链条基本完整,链条上的企业技术水平国内领先。 (二)氢能供给及经济性。能够持续提供安全的车用氢能,经济性较好。 (三)应用场景。具备明确的适合燃料电池汽车示范的应用场景。已推广不低于100辆燃料电池汽车,已建成并投入运营至少2座加氢站且单站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公斤。 (四)政策保障。有支持燃料电池汽车相关技术攻关、示范推广、安全监管等政策措施。 三、示范目标 示范城市群应在示范期间完成以下基础目标: (一)燃料电池汽车搭载的基础材料、关键零部件技术取得突破并产业化。第1、2、3、4年度分别不低于2项、4项、5项、7项,产品通过第三方机构的综合测试,并示范应用不低于500台套。 (二)氢能经济性明显提高。车用氢能价格显著下降,终端售价不超过35元/公斤。燃料电池汽车、关键零部件价格明显下降。 (三)应用新技术的车辆加快推广应用。整车产品性能应以客户需求为核心导向,符合技术指标的车辆推广规模应超过1000辆,推广车辆累计运行里程满足要求。建成并投入运营加氢站超过15座。 (四)政策法规环境逐步建立并完善。建立支持燃料电池汽车相关研发攻关产业化、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建设运营、资金投入保障等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 具体目标和评价体系见附件1。 四、实施方案编制 申报示范的城市群要按照“布局合理、各有侧重、协同推进”的要求,由牵头城市会同其他城市科学编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实施方案。要将目标任务、实施方案、城市分工明确分解到各年度、各城市和各相关企业。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2。 确定获得示范资格的城市群,牵头城市应会同其他城市按照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实施方案,经牵头城市所在省份相关部门审核后报五部门备案,并按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各城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五、其他 (一)2020年入围城市群实施期为示范资格确认之日起四年。实施期间,五部门将组织进行节点考核,根据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确定并拨付奖励资金。 (二)牵头城市所在的省级财政、工信、科技、发改、能源主管部门按要求联合申报示范,于2020年11月15日前向五部门提交两份申请文件和示范应用实施方案(并附电子版)。 (三)联系方式。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电话:010-68552977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电话:010-68205644 科技部高新技术司,电话:010-58881582 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司,电话:010-68501571 国家能源局科技司,电话:010-59303783 附:1.燃料电池汽车城市群示范目标和积分评价体系 2.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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