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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新能源汽车新政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1-04-05 18:43:35 作者:本站整理 来源:网络
  11月3日,温州市发改委发布《温州市级2020-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以下为原文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温州市级2020-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服务绿色生态文明城市发展,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在结合我市实际推广情况以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温州市级2020-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11月3日至11日,意见请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反馈信息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传真号码:0577-88968133   电子邮箱:fgwcyc0577@163.com   附件:《温州市级2020-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3日

温州市级2020-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服务绿色生态文明城市发展,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等文件要求,为保持政策延续性和平稳性,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支持政策。   一、补助范围   本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实施区域为温州市区,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产品。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市区购置并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运营且已接入温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服务平台” )的公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区购买新能源汽车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且在自有(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权)固定车位上通过电力部门报装的自用充电桩。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市区购买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的消费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主体以及个人充电桩安装者。   (二)补贴标准。购置补贴:对购置新能源公交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按国家补助标准1:0.5比例配套,技术标准按照部委年度文件执行;建设补贴: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已验收投入使用并接入市级服务平台的,按充电设施的直流给予每千瓦250元/交流给予每千瓦100元分类补助;运营补贴:以充电设施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给予运营补贴0.10元/千瓦时;电费补贴: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给予一次性600元/桩的充电费补贴,由电力部门以充值方式划入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电表账户。   三、其他推广鼓励措施   (一)加大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力度,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   (二)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新增和更新使用达80%以上。(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三)对市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新能源汽车停车当日首次2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局)   四、监督管理   (一)明确责任分工。温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做好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工作,牵头组织相关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和预算安排工作;其他单位根据职责,共同做好推广工作。   (二)规范资金使用。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申报主体,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补助资金申领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   附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文中所指补贴对象中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市区范围内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氢燃料电池汽车购置补助实行备案管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经销商提出书面申请向社会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再按程序申请已垫付的地方补助资金。个人充电桩补贴由供电部门统一代为申报,将资金分配至相应用电户号。   2.关于补贴资金拨付和兑现时间。申报时间和流程以具体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办理。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相关专项资金及市财政安排的资金。该政策不纳入产业政策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上限限制。   3.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政策、成本等因素发生变化,我市将适时对政策进行调整。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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