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从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颁布实施,已难以满足省会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为实现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新版条例重点解决强化政府责任、从严监督管理、燃煤污染防治、机动车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工业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法律责任八个方面的问题。
燃煤污染防治。制定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燃煤使用量,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划定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实施能源替代;提高煤炭及其制品和燃煤锅炉、窑炉质量标准,加强燃煤生产、运输和销售管理,加强农村燃煤污染治理。
机动车污染防治。实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淘汰高污染物排放机动车,发展和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汽车;授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合理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扬尘污染防治。从事房屋建筑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矿山开采及加工、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园林绿化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贮存煤炭、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具备密闭贮存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围挡并有效覆盖,不得产生扬尘污染。
条例明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等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环保检测档案,保存检测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或者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检测数据、视频监控等相关资料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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