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加快港口多式联运发展,完善沿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根据《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制定本实施方案。到2020年,要建成便捷高效的长江经济带港口多式联运系统。长江经济带航运中心、航运物流中心具备完善的多式联运功能,重要港口、一般港口多式联运功能显著增强。公水联运、铁水联运、水水转运等多种模式协同发展,集装箱和大宗货物铁水联运比重持续提升。
(一)优先支持枢纽港口
围绕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重庆长江上游航运中心、南京区域性航运物流中心和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加强上海港、宁波—舟山港、南京港、武汉港、重庆港等枢纽港口铁路、公路连接线和内河支线航道建设,实现重要港区与铁路、高等级公路高效衔接。
(二)积极支持重点港口
加强连云港港、南通港、苏州港、温州港、马鞍山港、芜湖港、九江港、岳阳港、泸州港、宜宾港等重点港口集疏运通道建设,重要港区要规划建设铁路专用线,鼓励设计年通过能力达到500万吨(内河)、1000万吨(沿海)的一般港区建设铁路专用线,铁路专用线应当集中设置。提升完善疏港公路,实现所有港区与二级以上公路衔接。
(三)适度支持一般港口
适度支持嘉兴内河港、杭州港、湖州港、无锡港、扬州港、镇江港、泰州港、徐州港、铜陵港、安庆港、池州港、合肥港、蚌埠港、南昌港、长沙港、黄石港、荆州港、宜昌港、襄阳港、永川港和水富港等一般港口集疏运通道建设,鼓励设计年通过能力达到500万吨(内河)、1000万吨(沿海)的一般港区建设铁路专用线。进一步强化疏港公路,实现所有港区均有等级公路衔接。
同时,列出了六大项保障措施:
(一)培育多式联运经营人
引导港口、航运、铁路企业集中核心资源,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参股、兼并、联合、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重组整合,发挥各自优势,组建铁水联运龙头企业,积极培育具有较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客户提供多式联运全程物流服务的多式联运经营人。
切实维护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市场主体地位,利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多式联运市场监管和服务,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积极推进铁水联运示范工程,将集装箱铁水联运示范项目逐步扩大到长江经济带主要内河港口。
(二)搭建多式联运信息平台
加快推进多式联运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沿海港口集装箱海铁联运信息平台的经验,依托铁路95306平台以及既有港口EDI中心或地方电子口岸平台,加强集装箱电子数据报文标准的制定,推动建立各种运输信息资源开放与共享机制,促进船、车、班列、港口、场站等动态信息的交换共享和互联互通,实现业务协同联动。
(三)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充分发挥国家、地方、企业积极性、多元化投资、多渠道筹融资机制。安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车购税等支持长江经济带港口集疏运项目,通过资金支持手段引导各参与方积极推进项目实施。中央资金优先支持重要港区多式联运铁路连接线项目,并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四)加强标准规范衔接
抓紧研究适合多式联运换装设施设备、运载工具等领域的标准规范,加快制定并推广多式联运标准合同范本及适用于国内铁路、公路、水路运输的联运单证。进一步加强规划统筹,强调港口与铁路、公路、货场的高效衔接,并为建设实施预留发展空间。
(五)优化通关服务和价格机制
积极推进电子口岸建设,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探索“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关检合作新模式。相关运输行业、企业要加强沟通合作,积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全程一个费率的多式联运价格机制,促进长距离大宗货物运输更多的向铁路、水路转移,优化多式联运结构。
(六)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多式联运是一项关联性很强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纵横联动、协调推进。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铁路总公司会同各省市人民政府加强对长江经济带港口多式联运的规划和指导。省级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地市相关部门负责推进多式联运具体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多式联运相关工作,对于纳入规划的重点项目要加快前期工作,缩短审批流程,尽快组织实施。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定期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长江经济带港口多式联运建设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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