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发改委、市审计局联合印发通知,修改完善《亳州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规定了奖补资金标准。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按省规定的农作物种植面积和标准(对小麦、玉米按照20元/亩、水稻10元/亩进行奖补)计算,其中省财政补助70%、市财政补助10%、县区财政补助20%。
《办法》明确了资金使用范围。一是省级以上资金,专项用于秸秆综合利用支出,重点用于8个方面:1、农作物秸秆还田农机具购置和作业;2、秸秆发电财政奖补;3、推广玉米、大豆免耕直播技术; 4、秸秆饲料化、基料化利用;5、秸秆沼气技术推广、秸秆气化工程技术研发和试点推广; 6、秸秆成型燃料生产和炉具推广; 7、秸秆工业原料化及能源化利用; 8、秸秆归集收储体系建设等。二是地方配套资金,市、县区配套资金可根据各县区秸秆禁烧工作实际,适当安排用于与本地秸秆禁烧直接相关的工作保障性开支。《办法》进一步明确, 省以上奖补资金由各县区结合当地实际和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一律不得用于工作经费等方面支出。
《办法》对专项资金管理提出要求。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奖补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做到中央、省补资金与市县配套资金分账核算、分别列支。各级资金使用时,均应明确具体使用科目和项目。乡镇财政所要确定专人负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账务处理和日常经费管理工作。
《办法》强调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环保、农业、发改、审计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奖补资金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重点审计,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和挤占、挪用或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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