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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已有的排污许可证与国家统一版本的许可证如何衔接

时间:2021-04-08 17:05:39 作者:本站整理 来源:网络

2017年5月里的一天,在一场关于排污许可制度的讨论会上,一位地方环保干部带着一丝忧虑的神情说:“我们很多年以前就把排污许可证作为一项行政许可写入本省的环保条例里面了,禁止企业无证排污。同时出台了文件,将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到工商局申领营业执照和进行工商年检的前置条件。现在国家开始统一许可证的核发规范,就存在一个换证的问题。很多人都认为地方的许可证就已经作废了。但是,现在开始换证的又只有火电、造纸两个行业,其它行业怎么办呢?老证如果作废,或者停止发证,那企业就变成了无证排污,工商年检都办不了。”

另外一位来自地方的环保干部这时也发表意见:“不同地方有共性也有差异,我们也遇到过这样的问题,有企业表示疑惑,但我觉得其实没有什么关系。我们省原来的许可证已经发了2800多家了,现在国家有了新的要求,火电、造纸就开始重新核发。其他还没有发的就暂停了,先不发了,以后按照国家的要求再逐步的发,对我们省而言影响并不大。”

然而,这个“新证”换“旧证”的任务又是必须要一步步完成的。

一位地方环保厅长告诉“中国排污许可”,我们以前也发“排污许可证”,但是,过去的许可证与现在国家改革要发的这个许可证,除了名字一样之外,内涵已经完全不同。按照我的理解,以往的许可证就是一纸行政许可,记载着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发给了企业之后,往往就是锁到抽屉里去了,在多项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分头并行的情况下,它并没有实现实际的环境管理功能,更不可能承载起固定污染源管理基础制度的作用。不可否认,也有一些试点工作开展时间长的地方,排污许可证的内容相对丰富详实,但排污许可制的定位、内容、后续监管要求等等,在信息化、全过程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

他解释说,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作为本次改革完善后的“国家版”排污许可证,既要承担固定污染源管理基础制度的角色,体现精细化管理;还需要在全国统一的信息平台上,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申请与核发,体现科学化、信息化管理;同时还要承担各项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衔接融合的核心角色,不仅要实现对污染源全过程的管控,还要做到与环评制度相衔接,与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等制度相融合,因此许可证上的内容就包含了企事业单位需要履行的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所有法定职责。我们需要全国范围内先将这个基础框架搭建起来,将承载着基础管理意义的“国家版”许可证发下去,才能继续推进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的改革。

然而,新证和旧证,该如何实现过渡和逐步更替呢?

从政策角度应该这么理解: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改革任务安排,排污许可制改革会逐步覆盖所有依法应当持证排污的行业,这个制度要2020年才能基本建成,实现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国家还没有发布需要持证排污的截至时限的行业,地方都还是可以按照地方法规以及既有的管理要求来照常管理。

对于那些国家还没有开始统一发证的行业,为了减少重复发证带来的资源浪费,各地原则上应该暂停按原要求核发或者换发排污许可证。但每个地方的具体情况可能不同,对于企业因为融资、贷款的需要,或根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实需要申请或者换发许可证的,各地仍然可以按照地方现有的法规核发“地方版”的排污许可证给企业。

“中国排污许可”公号开通以来,后台留言里数次出现这样的问题:

我们企业老证快要到期了,是不是要等着国家版的新证啊?

XX行业的技术规范什么时候能出啊,我们现在还是按照地方原有的许可证模板先给企业发着吗?

从改革任务的全国整体部署来说,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要求,我们需要规范有序地发放排污许可证。各地区现有排污许可证及其管理要求需要按国家统一的要求进行规范,按行业分步实现排污许可证全覆盖。

因此,对于国家已经在统一规范进行核发的行业(比如火电、造纸),要分三种情况区别对待:

第一种

依据地方性法规核发的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仍然有效,核发机关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数据,获取排污许可证编码;

第二种

已经到期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三种

对于依照其他规定(不是法规要求)核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最新的要求,向具有核发权限的机关,也就是负责发证的地方环保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原排污许可证作废。

国家尚未开始要求统一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一些地方想要把工作做在前头,一是地方已经有相关法规要求,二是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核发管理程序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提前开始实施,这也是可以的,但应当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另外,还有一种引发广泛困惑的情况——涉及多个行业的企业怎么办?比如说,一个大型的钢铁企业,自带一个火电厂;一个印染企业,包含一个纸制品厂……按照主业来说,现有的地方排污许可证仍处于有效期内,还不到发换的时候,或者只有一个行业的装置属于国家已经要求开始发证的行业类型,这种情况怎么办,是让其中的火电厂和造纸厂单独先申领许可证吗?又怎么实现“一企一证”呢?

按照国家统一的要求,对于自备热电企业或涉及多个行业的企业,如果国家未能同时推动企业所涉及的所有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企业也不能等着申请“完整”的新版许可证,应该根据企业所涉及的行业跟着国家统一的步调填报申请信息,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在初次申请的时候,还应该将企业的基本信息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上一次性填报(所属行业填写企业主体的行业类别,比如说钢铁企业目前只申请自备电厂部分的许可内容,企业基本信息里的行业类别填钢铁行业和电力行业),要按照国家最新的要求填报自备电厂部分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而对于该企业所包含的,但是国家尚未统一发布许可规范的钢铁行业那部分装置,可以保留地方已经核发的排污许可证里的相关内容,并上传至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地方尚未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则等到国家统一推动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时,在本次申请获得的排污许可证基础上,增加钢铁行业的相关许可内容,但排污许可证仍然是唯一的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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