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十三五”以后,各项政策正在迅速支撑起中国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确定了目标任务和七大领域的重点任务。为了加强地区间的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多地积极探索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方式,为我国最终确立总体生态补偿原则奠定基础。
近期,多地在探索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方面频出妙招,并各有侧重。
梳理发现,河南省日前出台两项文件,率先在全国实施月度生态补偿,并通过阶梯式奖罚的方式,促使地方政府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引起了业内广泛关注。
根据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和《河南省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河南省将以“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为原则,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水环境质量实施按月考核,兑现生态补偿资金。除实行月度生态补偿外,还将建立年度目标完成奖励制度,奖励办法将另行制定。同时,明确规定各辖市可参照两个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内市对县(市、区)空气质量和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办法。
河北则引入生态补偿奖励机制,水质改善地区可获奖励。河北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日前印发《河北省河流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生态补偿金50%部分参考河流流经区域、域内流经长度和沿岸受污染情况等因素,制定跨界断面水质超标河流下游地区生态补偿金分配计划;50%部分由省级统筹安排。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生态补偿金的扣缴和分配,资金通过年终财政结算方式办理。
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此轮宁夏回族自治区在生态补偿方面的重点探索。宁夏回族自治区近日出台的《关于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自治区空间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确定在森林、草原等七大领域建立重点领域生态补偿制度,从而逐步建立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成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
而甘肃的生态补偿机制推进办法力求处理好生态补偿与扶贫开发的关系,加大贫困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力度,通过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增设生态公益岗位,探索生态脱贫新路子,使贫困人口通过参与生态保护增加收入。
实际上,进入“十三五”以后,《关于生态环境补偿机制重点政策实施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提出了中国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目标任务和七大领域的重点任务,加强地区间的横向生态补偿制度的建设。
经历了“十一五”和“十二五”对不同地区和不同种类生态资源的生态补偿探索,我国逐渐形成了地域间及流域间的生态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实践经验,为“十三五”以后整体的、系统的生态补偿方案的提出和执行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推动了中国生态补偿方案从政府主导到社会参与的市场化进程。2016年《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更是标志着我国中长期生态补偿改革框架的搭建并提出了2020年国家生态环境补偿的建设路线图。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尚未形成生态补偿的统一的、整体的系统性制度设计,各地区的补偿政策较为独立,国家层面从林业、环保、农业、水利、财政等部门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开展生态补偿的实践,仍然缺少政策间的协同效应,统一的制度体系还未形成。由于生态补偿的对象、范围、标准和方式等,主要依据政策文件,市场化的参与主体较少。
此外,长期以来,地方政府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可能来自于各相关部门的支持,对资金的使用并没有具体的生态保护效果要求,缺少补偿资金的生态保护效果评估机制和监督机制,没有奖惩及责任的限制,因此,政府的补偿资金想要实现的生态保护效果并不明显。但是,从近期各地的探索实践不难看出,这一现状正得以改善。
基于此,目前的首要任务就是确立总体生态补偿原则,建设市场化补偿机制。目前我国的生态补偿途径主要由政府主导,以流域生态补偿为例,主要通过公共财政支付和行政手段等直接对生态建设进行自上而下的纵向补偿。但纵向补偿不能很好地体现“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致使上下游间约束性不强,地方政府采取区域间补偿的积极性不高。
因此,直接建立对上游地区因进行生态建设和保护花费成本的市场模式更值得推广。以实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基础,梳理地方与国家层面的生态补偿支持重点与政策协作,建立由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明确生态补偿的责任、范围与标准,支持自下而上的补偿方案的监督和自上而下的补偿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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