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河南省政府获悉,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河南省“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提出,重大项目方面,河南省将完成投资1200亿元,到2020年,削减煤炭消费3495万吨。
根据《方案》,到2020年,河南全省煤炭消费总量较2015年下降10%左右,控制在2.13亿吨以内。
《方案》提出,化解过剩产能方面,河南省将全面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停止建设。
削减电力行业低效产能,河南省列出了时间表:推动郑州中心城区周边30万千瓦及以下的燃煤机组关停或改为燃气机组。到2020年,再关停410万千瓦以上落后煤电机组,30万千瓦及以下非供热煤电机组全部退出市场。
同时,全省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到2017年年底,全省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10蒸吨/小时以上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方案》还提出,河南省严禁建设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在实施重大工程方面,河南省将加快实施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燃煤锅炉集中整治、“煤改电”“煤改气”等重点工程,完成投资1200亿元,到2020年,削减煤炭消费3495万吨。
河南省“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豫发〔2016〕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新理念,坚持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作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倒逼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途径,着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削减煤炭消费需求,着力整治燃煤设施、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着力优化能源结构、提升清洁能源比重,着力完善政策措施、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兼顾。统筹把握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和时限要求,发挥部门协同作用,推进总量控制和减量替代工作有序开展。以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整治燃煤锅炉、深化节能改造等为重点,以点带面推动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坚持煤炭总量控制与清洁能源发展相同步。以削减存量和严控增量为抓手,压减高耗煤产业用煤需求,严格控制新增煤炭消费项目。优化能源生产利用方式,加快推进散煤治理,大力增加清洁低碳能源供给,着力保障关乎民生的重点领域、基础产业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能源需求。
3.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制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目标责任制考核。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落实煤炭消费企业主体责任,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动形成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格局。
(三)控制目标。到2020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较2015年下降10%左右,控制在2.13亿吨以内。大气污染传输通道7个市和洛阳市、平顶山市、三门峡市、巩义市、汝州市等重点地方煤炭消费总量下降15%,许昌市、济源市和永城市煤炭消费总量下降13%,其他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煤炭消费总量下降10%。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削减煤炭消费需求。
1.加快化解过剩产能。加强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专项执法检查,严格落实差别化价格政策,建立以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过剩产能退出机制。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在电力、钢铁、化工、建材等行业再淘汰一批能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低效产能。全面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停止建设。(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
2.淘汰非电行业落后产能。制定实施钢铁、炼焦、化工、水泥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县(市、区)项目的核准和审批。(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
3.削减电力行业低效产能。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加快关停设计寿命期满、未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平均供电标准煤耗高于331克/千瓦时以及未实现超低排放的燃煤发电机组。推动郑州中心城区周边30万千瓦及以下的燃煤机组关停或改为燃气机组。到2020年,再关停410万千瓦以上落后煤电机组,30万千瓦及以下非供热煤电机组全部退出市场。(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
4.深化重点行业节能改造。实施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对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进行节能增效和环保提标改造,供电煤耗达到全国同类机组先进水平,全部实现超低排放。开展重点行业能效对标活动,实施炼焦、化工、水泥等高耗煤行业节能改造,推广中高温余热余压利用、低温烟气余热深度回收、空气源热泵供暖等节能技术,推进能量系统优化,提升能源利用效率。(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二)治理燃煤设施,提升煤炭利用水平。
1.推进热电联产。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原则,加快现役纯凝机组采暖供热改造和背压机组发展,有序推进抽凝供热机组建设,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到2020年,新增采暖供热能力2.2亿平方米,工业供汽3500吨/小时。统筹推进洛阳、周口、信阳等地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力争建成投产140万千瓦天然气热电机组。鼓励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城市大型工商业建筑综合体、医院、机场和交通枢纽等,推进冷热电多联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建设。(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质监局)
2.推进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已纳入规划和核准在建的热电项目建设,优先发挥产业集聚区周围现有发电机组供热能力。对用热规模较小或暂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园区,优先选用环保型燃煤锅炉、燃气锅炉或分布式能源站方式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网未覆盖的产业集聚区,积极推进电锅炉供热。2017年10月底前,全省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用热需求的产业集聚区实现集中供热。(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
3.全面整治燃煤锅炉。严格落实燃煤锅炉限建、禁建管控措施,全省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确需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的,必须满足煤炭减量替代和超低排放要求。加快推进现役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改造,到2017年年底,全省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10蒸吨/小时以上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拆改燃煤小锅炉,2017年完成全省农村、乡镇和产业集聚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质监局)
4.推广煤炭清洁利用。强化煤炭生产消费全过程管理,增加煤炭入洗(选)比重,推进煤炭分质分级梯级利用,推广使用优质煤、洁净型煤,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严格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有效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大于32%、硫分大于1%的散煤。积极开展低氮燃烧技术及水煤浆燃烧技术示范,大力推进焦炉煤气、煤焦油等副产品的高质高效利用。(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质监局、工商局)
(三)强化准入管理,严控煤炭消费增量。
1.提高燃煤项目准入门槛。严禁建设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从严执行国家、省重点耗煤行业准入规定,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严格实施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设备要达到一级能效标准。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煤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严格新上耗煤项目环评审批,新建耗煤项目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
2.全面实施煤炭减量替代。制定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将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内容,不符合替代标准的,不予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大气污染传输通道7个城市和洛阳市、平顶山市、三门峡市、巩义市、汝州市等重点地方,新上非电行业燃煤项目实行1.5倍减量替代;上一年度空气质量排序后三位的,新上非电行业燃煤项目实行2倍减量替代。已经核准且2019年以前建成投产的“上大压小”发电机组、热电联产机组新增原煤消费量不列入当地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除热电联产项目以外,全省不再核准“十三五”期间新开工建设的燃煤发电项目。暂缓投产一批燃煤发电项目。(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统计局)
(四)优化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比重。
1.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大力推进风电项目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区域建设大型风电基地,有序推进豫北、豫东等平原地区低风速平原风电项目建设,因地制宜推动分散式风电开发。积极推进在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公共设施及商业建筑屋顶和个人家庭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推进农林生物质发电,支持热需求稳定的产业集聚区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统筹地热能开发利用,重点发展浅层地热能,规范发展中深层地热能。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7%以上。(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
2.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在热负荷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工业集聚区、产业园区新建和改建天然气集中供热设施,鼓励新型工业、高技术企业利用天然气。加快推动城镇居民、公共服务、采暖等领域“气代煤”,鼓励发展燃气壁挂炉、燃气空调等采暖设施。深入推进城镇天然气利用工程,不断提高县(市)、重点乡镇气化水平。鼓励天然气下乡,灵活采取管道及CNG(压缩天然气)、LNG(液化天然气)供气站等多种方式供应。到2020年,力争全省天然气消费量达到170亿立方米,占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8.5%以上。(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
3.提升区外来电比例。贯彻“内节外引”能源发展方针,研究探索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机制。加强与输电通道送端省沟通协作,合理承担辅助服务工作,加快推进省外来电进入省内电力交易市场。启动外电入豫输电线路规划工作。到2020年,接受省外来电规模达到500亿千瓦时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
4.加快实施电能替代。以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和三门峡市、平顶山市、洛阳市为重点,加快推进工业燃煤锅炉、窑炉电能替代改造。以商场、医院、学校、酒店、商务办公楼等为重点,实施以电代煤,减少民用燃煤消费,到2020年,力争在集中供热不能覆盖的城镇居民小区推广电采暖应用1000万平方米,100万户以上农村居民永久性实现厨炊电气化,在商业和公共领域推广热泵应用1亿平方米。(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质监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统筹推进煤炭总量控制和减量替代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推进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燃煤机组节能改造,组织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淘汰高耗煤行业落后产能,压减非电行业低效产能,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财政支持政策;省环保厅负责燃煤锅炉拆改、提标治理,加强环保执法检查;省统计局负责煤炭消费统计和监测预警;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系统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本区域的煤炭消费总量目标控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和重点企业。各地要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协同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
(三)完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燃煤机组改造、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新能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扶持政策。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研究制定“煤改电”“煤改气”的优惠政策。各地要加大对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整合各领域相关资金,加强统筹使用,促进资金投入与煤炭消费减量成效相匹配。
(四)实施重大工程。加快实施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燃煤锅炉集中整治、“煤改电”、“煤改气”、高耗煤行业节能改造、非电行业落后产能淘汰、电力行业低效产能削减、天然气管网建设、城市集中供热热源建设、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等重点工程,完成投资1200亿元,到2020年,削减煤炭消费3495万吨。
(五)加强统计监测。加强统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级煤炭消费统计体系。省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煤炭消费统计和监测力度,建立各地煤炭消费量定期公布制度,跟踪监测分析各地、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能源消费情况,做好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工作。
(六)强化监督管理。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节能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并在节能目标评价考核指标中占重要权重。省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未完成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方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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