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通过规范煤炭产供需各方存煤要求,为平抑市场波动、保障稳定供应提供支撑。
煤炭调入地区往往具有耗煤季节性差异大、调运周期长等特点,保障稳定供应的基础较为薄弱。为缓解煤炭供需矛盾,近年来湖南、四川、重庆等煤炭调入地区在加大电煤储备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但由于缺少对煤炭储存常态化、规范化的制度要求,调控能力不足,难以实现稳定供应。
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是防范风险、保障供应的有力举措,对于煤炭调入地区具有重要作用。具体表现:一是能源发展战略的需要。煤炭作为我国重要基础能源,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中能源消耗的主导地位将长期存在。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构建多层次的煤炭市场储备体系,不仅可以起到应急保障的作用,还可以平抑煤炭市场供应的波动。二是缓解煤炭时段性季节性紧张矛盾的需要。随着去产能工作的深入推进,原有煤炭产运需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加之部分煤炭调入省份去产能积极性较高,煤矿关闭退出力度较大,资源运力需要重新调整接续,如遇到事故灾难、极端天气等突发事件,容易出现煤炭供应紧张。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提升整体库存水平,是煤炭调入地区提升保障供应能力的必然之选。三是缓解煤炭价格大幅波动的需要。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可以通过市场供求变化实现以适当价格储存,充分发挥储备的“削峰填谷”作用,有效满足市场需求、平抑煤炭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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