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经过前期各地电力市场的实践,电力现货就要来了。
国家发改委发文提出在南方(以广东起步)、蒙西、浙江、山西、山东、福建、四川、甘肃等8个地区进行第一批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9月8日就要反馈牵头单位。“无现货、不市场”的观点占据了上风,很多围绕着电力现货市场进行创新、创业的公司看到了曙光。不过,现货市场对当前电改是否最迫切,现货市场是否等同于电力市场等问题,仍然有争论。
我们需要电力市场,但因为电力商品的特殊性,我们在电力市场的设计中也要谨慎。无所不能呈现客观、理性的不同声音。这篇文章对电力现货的认识,就很有特点。
8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以特急文件形式下发《关于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以南方(以广东起步)、蒙西、浙江、山西、山东、福建、四川、甘肃等8个地区作为第一批试点,加快组织推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9月5日文件正式在官网发布。
一石激起千层浪,既有持“无现货,不市场”观点者的欢呼雀跃,质疑之声也不绝于耳。本文拟对“现货”概念及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辨析,并就现货是否电改当下迫切需要进行粗略探讨。
笔者认为当前电力市场建设的主要矛盾并非现货交易的缺失,而是尚未建立起能持续稳定运转的中长期集中竞价和价格形成机制,相应的监管机制也非常不完善。
什么是电力“现货”?推出时机到了?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2《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现货市场主要开展日前、日内、实时电能量交易和备用、调频等辅助服务交易。按《通知》的说法,试点地区应围绕形成日内分时电价机制,在明确现货市场优化目标的基础上,建立安全约束下的现货市场出清机制和阻塞管理机制。组织市场主体开展日前、日内、实时电能量交易,实现调度运行和市场交易有机衔接,促进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市场有效运行,形成体现时间和位置特性的电能量商品价格,为市场主体提供反映市场供需和生产成本的价格信号。
这种电力现货市场的概念主要来自于国外电力市场的spotmarket,但把备用、调频等辅助服务交易也纳入现货范围是不严谨的。对此“现货”概念及相关问题笔者提出如下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1是否“现货”价格才能体现电能商品的时间价值和空间价值?
在国外实际电力市场中,现货市场往往由安全约束机组组合(SecurityConstrained Unit Commitment,SCUC)、安全约束经济调度(SecurityConstrained Economic Dispatch,SCED)等模型求出,形成分时的节点边际电价(LocationalMarginal Price,LMP)。应该说这种分时节点边际电价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电能商品价值随时间和空间的不同,但由于仍由传统的分时调度模型计算出,主要反映功率稀缺价值,而非电能“真实价值”,此前笔者已有多方论述。
更重要的是,由于“现货”价格由时间跨度不超过1日的电力系统调度模型算出,只能反映以日为周期的电价波动(即电能峰谷价值的不同),而对电力工业作用更为关键的是更长周期(月、年)的电价波动(例如相对于节点边际电价所衡量的电网运行时的“短期阻塞”而言,由于网架结构问题导致的局部“窝电”即“长期阻塞”更值得关注,需要合理的价格信号来反映)。实际上,把SCUC、SCED模型扩展到更长周期(周或月),除引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外,同样可以得到随时间和空间而变化的电能价格,并非只有“现货”才能为市场主体提供反映市场供需和生产成本的价格信号。实际上,由于我国大容量火电机组装机容量跃居世界第一,水电资源丰富且调节性能优良,以日为周期的发电调度已难以满足要求,月度机组组合已成为研究热点之一,以1日内的调度模型来定义“现货”依据并不充分。
2日前、日内、实时电能量交易是否真的“现货”?
在金融学中,现货是与期货相对应的概念。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有相同的地方,如都是一种交易方式、都是真正意义上的买卖、都涉及商品所有权的转移等,但不同之处也是明显的,如:
(1)交易的直接对象不同。现货交易的直接对象是商品本身,有样品、有实物、看货定价。而期货交易的直接对象是期货合约,是买进或卖出多少手或多少张期货合约。
(2)交易目的不同。现货交易是一手交钱、一手拿货的交易,马上或一定时期内进行实物交收和货款结算。期货交易的目的不是到期获得实物,而是通过套期保值回避价格风险或投资获利。
(3)交易场所不同。现货交易一般分散进行,只有一些生鲜和个别农副产品是以批发市场的形式来进行集中交易。但是,期货交易必须在交易所内依照法规进行公开、集中交易,不能进行场外交易。
(4)结算方式不同。现货交易是货到款清,无论时间多长,都是一次或数次结清。期货交易由于实行保证金制度,必须每日结算盈亏,实行逐日盯市制度。
可见现货或期货的区分与商品实物交割的时间跨度并无直接关系,以其来区分现货、远期或期货是不合理的。实际上电力市场这种以实物交割为主要目的的市场是不可能没有现货的,关键是“现货”如何定义的问题。
电力市场中的商品是以看不见摸不着的能量形态存在的,是世界上最特殊的一种商品(笔者认为是介于产品与服务之间的一种商品形态)。电能商品的流通并非电荷的转移,而是电磁波的传播,在时间和空间上均有连续性;各发电厂生产的电能一旦上网,在物理上就同质化了,无法再区分开来。因此,电能商品几乎是可以任意定义的(因此才有所谓商品模型问题),而电力市场本质是一个财务如何结算(即如何算钱)的问题。如果可以定义一日之内的电能交易为现货,那么几天、一周、一月、一季的电能交易也完全可以定义为现货。“无现货,不市场”实际上是一个毫无意义的命题。
3推进“现货”交易是否当前电力市场所急需?
自9号文发布以来,我国电力市场改革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据中电联数据,2017年上半年,全国市场化交易电量6442亿千瓦时,交易电量占电网销售电量比重(即销售电量市场化率)达到21.7%;跨省、跨区交易电量1733亿千瓦时,占全国市场化交易电量比重26.9%。在用户电价较大幅度降低的同时改善了服务,电力用户得到了实惠,支撑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各地参与市场改革的热情高涨。
但当前电改也遇到了不少问题,如在被称为“电力反垄断第一案”的垄断事件中,山西发电企业几乎全部卷入。如果说山西垄断案属于无知,其他一些省份也出现了各种或明或暗的行政干预,以及串谋报价事件。
这些问题与当前市场主体意识培养不足、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措施不到位等等诸多因素相关,是当前电力市场改革真正急需解决的问题。此外,电力中长期交易虽然技术约束考虑简单,但商业策略复杂,利益调整大,其交易机制设计是一个高难度的专业问题。目前全国尚无一个能持续稳定运转的中长期集中竞价机制,亟需在理论和技术上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这些问题都不是仓促推行现货交易所能解决的,在中长期交易存在问题比较多的情况下,急于建立新的交易品种反而分散注意力,带来新的问题。
“无现货、不市场”?当前电改的关键不在现货
电力市场改革虽然技术因素复杂,但本质属于生产关系的变革,同时伴随利益格局的巨大调整,属于电力行业的“社会变革”,是一项高度复杂的系统工程。
这篇文章应用唯物辩证法的原则,分析电力市场化建设。唯物辩证法也是当代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必须遵循的理论原则。在电改市场建设问题上,我们也需认清主要矛盾。
虽然各国电力市场改革进度不一,模式迥异,却有共同的本质,即解决传统发、输、配垂直一体化的生产关系与新背景下清洁、高效、安全、可持续发展的电力行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也指出:“通过改革,建立健全电力行业‘有法可依、政企分开、主体规范、交易公平、价格合理、监管有效’的市场体制,努力降低电力成本、理顺价格形成机制,逐步打破垄断、有序放开竞争性业务,实现供应多元化,调整产业结构,提升技术水平、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高安全可靠性,促进公平竞争、促进节能环保。”即主要矛盾在这儿。
作为一种经济制度,电力市场的模式与交易机制与各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法律环境、文化背景、工业发展水平等等密切相关,虽然可以充分借鉴各国电力市场改革的经验与教训,但并不存在一成不变的电力市场模式,因此也无法生搬硬套别国经验。
当前电改中生搬硬套别国模式的教条主义倾向十分明显,部分人视国外电力市场现成模式为圣经,不深入探讨电力市场运作的本质机理,忽视本国实际情况,并盲目反对一切独创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方案。
在电力市场建设的不同阶段,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如前所述,笔者认为当前电力市场建设的主要矛盾并非现货交易的缺失,而是尚未建立起能持续稳定运转的中长期集中竞价和价格形成机制,相应的监管机制也非常不完善。仓促推行现货不但不能解决现有的问题,反而分散注意力,带来新的问题。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发展中最重要的基础能源产业,不仅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问题,而且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因此电力市场改革必须慎之又慎。
笔者以为,电力市场改革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改革参与各方应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在持续的改革实践中逐渐深化对于中国特色的电力市场基本规律的认识,坚决反对一切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浮躁学风和僵化思维,方有可能实现改革的目标。(【无所不能专栏作者,陈皓勇,华南理工大学电力经济与电力市场研究所/博慎能源智库】)
上一篇: 北京下调非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
下一篇: 我国光伏企业海外战略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