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外发布,确定了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该税额拟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广东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省环境保护厅起草了《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该税额拟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据测算,广东省可实现环境保护税9.66亿元,比现行排污费增加1.80亿元。
据了解,广东省现行废气、废水排污费执行国家最低标准,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1.2元,其余0.6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每污染当量1.4元,其余0.7元。2016年,广东省征收排污费7.86亿元,总体上随着企业治污减排,逐年有所减少。
根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统筹考虑广东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结合广东省污染物治理成本、企业承受能力、其他省份的适用税额标准等因素,《征求意见稿》提出广东省环境保护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方案为:大气污染物每当量为1.8元,水污染物每当量为2.8元,在国家税额幅度内处于较低水平。
据测算,若按上述税额征收,广东省可征收环境保护税大气污染6.72亿元,水污染2.42亿元,分别增加2.26亿元和1.03亿元,加上平移的工业噪声0.51亿元(不含不再征收的建筑施工噪声1.49亿元),可实现环境保护税9.66亿元,比现行排污费增加1.80亿元。
目前,全国各省市区均在制定环保税适用税额。经了解,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江苏省、湖北省等由于目前执行较高的排污费标准,是广东省2至8倍,按照平移的思路确定税额标准。目前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江苏省为大气4.8元和水5.6元,浙江省大气1.2-1.8元、水1.4-1.8元;贵州省大气2.4元、水2.8元,湖北省为大气2.4元和水2.8元;四川省大气3.9元、水2.8元。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与广东省标准一致,将在近期公开征求意见,相邻区域间税额标准宜保持协调。
环保税对企业的成本和利润影响不大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指出,缴纳环保税对企业的成本和利润影响不大。广东省现行排污费标准偏低,为全国最低水平。调查的200户企业显示,缴纳排污费约占销售收入的0.04%,企业税负(缴纳的全部税收/销售收入)平均为5.59%。按所提税额标准测算,应缴环保税占销售收入为0.07%,占当年利润总额的0?.89%,对企业的成本和利润影响不大。
企业主动加大减排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则可以保持与费改税前持平或下降。广东省近几年加大减税力度,制造业企业因营改增年增加抵扣减税380亿元,刚刚出台的省“实体经济十条”企业可减税近70亿元,财政部出台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优惠目录,对购置环保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给予企业所得税抵免,这些也为环境保护税税额适当上调提供了空间。
税额标准的制定也统筹考虑与污染物治理成本相适应。2003年,环境保护部测算污染治理成本为废气每污染当量1.2元,废水每污染当量1.4元。广东省现行废气、废水排污费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1.2元,其余0.6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每污染当量1.4元,其余0.7元。随着物价上涨,成本增加等因素,治理成本有所上升。
根据广东省抽样200户企业测算,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平均治理成本分别为3.6元/当量和20.9元/当量,分别是现行排污费的3倍和17.4倍。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平均治理成本分别为7.4元/当量和31.4元/当量,分别是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的5.3倍和22.4倍,存在治污成本与排污费标准严重倒挂的状况,制定税额应考虑与这一治理成本相近,才能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但考虑到当前经济下行、企业的承受能力,调整的幅度不宜过大,可以适当在法定最低税额适当上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