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存在底数不清、现有制度不完善、地方政府治理和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因此,报告建议,通过三方面着力加强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坚决守住安全底线。
11月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提出,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亟待加以改进,要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比如一些含有放射性、毒性、腐蚀性和致病性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大,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后果十分严重。
报告指出,我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逐年提升。截至2016年底,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共2149家,危险废物核准利用处置能力达6471万吨/年,实际利用处置量约1629万吨,分别是2006年的9.1倍和5.5倍。
执法检查发现,我国危险废物底数不清。全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平均负荷率不到60%,每年有超过一半以上危险废物由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大部分游离于监管之外。不少地方反映尚不能全面准确掌握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类别、数量。
同时,现有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不完善。危险废物鉴别缺乏统一管理,鉴别程序和鉴别机构不够规范;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危险废物转移和运输管理制度不完善,在处理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案件时,责任认定、追究难度较大;对于一些违法行为处罚过轻,缺乏有效震慑。
报告还指出,地方政府治理和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些地方未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全国还有近1/5的地级城市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对此,报告建议,着力加强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坚决守住安全底线。一要摸清重点工业行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科学评估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情况;二要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日常监察执法,严厉查处危险废物违法行为,严肃追究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及相关人员责任;三要完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解决处置能力地区不均衡、处置设施不达标等问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强化市场监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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