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将正式施行。12月11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亮点并回答社会关心的问题。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彦蓉、副省长杨洪波出席会议并讲话。
新条例从加强政府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突出全方位防治环境污染、强化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从严惩处环境违法行为等多方面进行了制度规范。
加强污染源头控制,压实政府监管责任,是两大亮点。新条例增加了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内容以及各专项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的内容,对规划的调整和修改作出严格规定;增加了实行环境准入标准和产业负面清单政策及依法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规定;增加了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等内容。
强化企业事业单位主体责任、从严惩处违法行为的内容也备受关注。新条例进一步强化了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承担的监测责任,补充完善了企业防范环境风险的具体要求,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对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环境污染进行治理的义务等。根据我省环保工作的实际情况,加大了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和责任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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