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甘肃电力交易中心发布了《关于2018年外送电量的相关公告》,希望通过建立合理机制,扩大甘肃外送电规模。
《公告》显示,今年1月份,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的西北年度外送湖北、重庆、河南跨区交易及西北季度外送银东集中竞价交易,由于甘肃省内电煤价格不断攀升,火电企业缺乏参与外送电积极性,新能源企业受调峰制约无法单独外送,此次各项交易电量总量达到47亿千瓦时,甘肃均未中标。
跨区跨省外送电交易对于缓解甘肃电网供大于求的矛盾,以及提高火电和新能源企业利用小时数具有重要作用。为激发外送电交易市场活力,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根据甘肃市场主体的发电意愿,并经甘肃能监办同意,制定相关机制,以求扩大甘肃外送电规模。
根据《公告》,考虑甘肃电网调峰运行需求,火电与新能源按照6:4的配比,拆分打捆外送。为充分体现市场主体的交易意愿,由各市场主体根据交易公告自行开展交易申报;各市场主体可自主配比打捆交易,并及时向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提供打捆交易主体名单及配比价格约定。此外,各市场主体也可选择签订委托拆分协议,委托甘肃电力交易中心配比拆分,并认可拆分后的电量及价格结算约定。
在此基础上,《公告》确定了打捆外送交易的执行电价范围。对于火电与新能源执行同一电价的交易,根据交易送电侧电价和目前电煤价格水平,将火电执行电价控制在0.25元/千瓦时及以上,新能源执行电价控制在0.08元/千瓦时及以上范围内拆分,以此增加各市场主体的发电空间。此项价格将按照实施电煤价格水平,以及购电省份价格变化对最低控制拆分价格不定期进行调整。
对于按照此项规则无法配比至委托的市场主体价格控制区间的交易,《公告》明确,为保护发电企业的合理利益,交易不成交。而当配比后的火电企业、新能源企业的外送电价分别低于0.25元/千瓦时、0.08元/千瓦时,且仍有外送需求参加交易的,企业需向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提供书面申请。
适用范围上,《公告》明确上述措施适用于中长期跨区跨省外送电交易(不含日前、实时及现货交易)中购电省购电价格较低,甘肃火电企业因上网电价与电煤成本倒挂,火电企业无能力参与外送,新能源无调峰支撑等情况导致的不成交或无法足额成交的外送电交易。
《公告》强调,自公告下发之日起,相关交易中各市场主体出清结果一经发布,即认为同意按照该公告执行,认可交易结果达成的电量、电价,不再另行通知。当市场主体委托意愿发生变化时,需在下期交易前一个月向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书面提交意向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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