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气能力不足已经成为天然气稳定供应乃至整个产业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我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任务依然艰巨繁重,需要持续用力,久久为功。
目前,储气能力不足已经成为天然气稳定供应乃至整个产业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加快储气设施的建设势在必行。为着力解决我国天然气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加快补足储气能力短板,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与此同时,正如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主任兼新闻发言人严鹏程近日在国家发改委举行的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有关情况发布会上所说,必须要看到,我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任务依然艰巨繁重,需要持续用力,久久为功。
储气调峰能力制约天然气供应
去年冬季,我国北方部分地区一度出现天然气供应紧张的局面,暴露出我国在天然气生产、供应、储备、销售等环节还存在一些不足。
据严鹏程介绍,根据《意见》,我国将加快储气设施建设。主要是3个数字,即“供气企业10%、城燃企业5%、地方政府3天”。具体来讲,就是到2020年,供气企业要拥有不低于其合同年销售量10%的储气能力;城镇燃气企业要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需求量的储气能力。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各方的储气指标不得重复计算,而且作为动态发展指标,在2020年以后开展年度指标考核时,以当年实际合同量或用气量进行核定。
事实上,早在2014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就明确提出,供气企业要达到年销售量10%,地方政府要满足3天日均消费量。为何储气设施的建设总体上仍然滞后?据国家能源局石油天然气司司长刘德顺介绍,储气能力建设仍然滞后的原因主要有三个:相关方面重视程度还是不够;储气设施投资大,且没有有效的投资回收途径;惩戒机制欠缺。
刘德顺表示,本次《意见》提出,针对地方3天日均消费量、城镇燃气企业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的落实,各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要统筹谋划、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通过参与沿海LNG储罐、地下储气库等储气设施建设来履行储气责任,也包括在异地投资建设。在这个基础上,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适度集约化建设陆上LNG和CNG储气设施。
“我们在储气建设方面的最终目标,就是建立以地下储气库和沿海的LNG接收站储气为主,重点地区内陆集约、规模化的储罐应急为辅,还有气田调峰,可中断供应、可替代能源,及其他的调节手段为补充,管网互联互通为支撑的多层次储气调峰体系。”刘德顺说。
储气设施集中建设带来的债务风险不大
储气设施建设的集中推进对天然气行业的影响备受关注。刘德顺表示,按照《意见》要求,供气企业、地方政府和城燃企业储气指标如果要全部达标,合计需要形成的储蓄能力要达到全国天然气消费量的16%左右,这也就是国际上的一个平均水平。但目前已有的储气能力在我国仅为全国消费量的不到6%,应该说储气能力缺口大,储气设施建设任务重。如果考虑到储气设施建设周期较长,近期一批项目就需要尽早开工。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上对储气设施集中建设是否带来债务风险和安全风险存在担忧。
刘德顺表示,目前各类资本参与储气设施建设运营的积极性比较高。特别是随着气价市场化等一系列改革举措的推进,季节性的差价等市场化调峰机制将逐步落实。应该说,未来储气设施投资、回收的模式和路径已经越来越清晰了。
“各类企业特别是大型的央企和城燃企业等都是投资主体。近几年集中投资,包括未来几年的集中投资,应该说是补齐历史的欠账。各级政府部门更多起到的是监管和引导作用,地方政府一般不作为储气设施的投资主体或者购买服务的主体,融资的压力和债务风险也不大。”刘德顺说。
刘德顺表示,针对安全风险的防范,将积极推进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引导储气设施集约建设,避免遍地开花,降低安全风险点的数量。二是要注重储气设施运行的本质安全,从安全生产和行业监管上把安全隐患降到最低。
“不管是储气设施建设短期内面临的投资压力,还是安全风险的防范,都是属于发展中的问题,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这些问题。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引导各类资本进入储气调峰领域,无论对于相关产业社会投资的拉动、天然气产业链的完善,还是对市场化改革的促进,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刘德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