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光伏发电的补贴是否缴税怎么缴税的问题,一直是光伏人讨论的焦点,可是在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即专门发布过相关政策文件,明确<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光伏发电补贴部分属于国家财政补贴不需缴纳增值税,强烈建议光伏人多多呼吁!
对于全额上网光伏项目,光伏标杆电价 = 当地脱硫标杆电价 + 国家补贴电价。当地脱硫标杆电价,是企业卖电给电网公司的收入,应当交税;国家补贴电价,属于中央财政补贴,不应当交税。
对于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项目,光伏补贴电价,也即我们常说的0.42、0.37的补贴电价也属于中央财政补贴,也不应当交税。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3号
现将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月8日
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请介绍该公告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新能源及高效节能等产品的推广使用,国家出台了多项中央财政补贴。对于中央财政补贴是否属于应税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基层税务机关存在争议,因此报来请示,请求我局予以明确。
二、如何理解该公告的规定?
据了解,为便于补贴发放部门实际操作,中央财政补贴有的直接支付给予销售方,有的先补给购买方,再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我们认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矛盾的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地执行方式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情况:
情形一:“国家补贴电价”这部分钱由中央下发到地方,由当地政府拨付,属于“政府”对“企业”行为,企业不用交增值税(比如青海省之前的做法)
情形二:“国家补贴电价”这部分钱由中央下发到当地的电网公司,由电网公司转发给电力企业,属于“企业”对“企业”行为,电力企业必须凭缴纳增值税的发票跟电网公司获得这部分补贴。(比如内蒙、河北等大部分省区)
大家都说说,你们知道的是什么情况?
同时,光伏人应该一起呼吁光伏补贴不缴税!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已明确发文,这马上就要2019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