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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严把煤矿建设关口 减少新增冲击地压矿井

时间:2021-04-08 21:02:54 作者:本站整理 来源:网络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改委、应急管理部等四部门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严把煤矿建设关口,最大限度减少新增冲击地压矿井,分类处置存量冲击地压矿井,加快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

《通知》提到,中国煤炭资源禀赋复杂,以井工开采为主,瓦斯、水害、冲击地压等灾害威胁严重。多年来,中国持续加大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具备了一定的技术装备基础,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现场管理经验。但随着煤矿开采深度增加和煤炭开发强度加大,冲击地压灾害逐步升级,且与其他灾害耦合叠加,防治难度进一步加大。特别是山东能源龙郓煤业“10.20”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

《通知》介绍,全国现有冲击地压矿井产能约4亿吨/年,三分之二分布在煤炭净调入省份,在保障当地煤炭供应中发挥重要作用。有效防治冲击地压灾害,既是煤矿安全生产领域亟待解决的当务之急,也是保障能源和原料供应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各产煤地区和有关煤矿企业要突出主动防范,强化源头治理,不断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促进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

《通知》要求,严把煤矿建设关口,最大限度减少新增冲击地压矿井。能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规划导向约束作用,优化生产开发布局,科学划分矿区和井田范围,合理安排矿区矿井建设规模和开发时序,降低开采条件复杂矿区煤炭开发强度。各级煤矿项目核准机关要严格执行采深限制规定,不再核准第一水平采深超过1000米的新建矿井,采深超过1200米的改扩建大中型矿井、超过600米的新建(改扩建)其它矿井。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排查新建、改扩建矿井,凡采深超过限制规定的,一律停止建设。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煤矿项目建设期间冲击倾向性评估、鉴定及危险性评价工作的监管,对未在开工前或建设期间达到有关工作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相关设计,项目不得开展联合试运转,不得通过安全设施验收、转入正式生产。经评估、鉴定或评价煤层具有冲击危险性的新建矿井,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建成后生产规模不得超过800万吨/年,不得核增产能。

《通知》提出,分类处置存量冲击地压矿井。国家煤矿安监局牵头,组织各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全国正常生产建设的冲击地压矿井等高风险煤矿逐矿开展安全“体检”式重点监察,形成“体检”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按照限产、停产、关闭的原则于2019年6月底前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并督促各地组织落实。一是限产减人,经论证具备灾害防治能力且治理到位的,减少单班入井人数,适当调减产能规模,其中开采深度超千米的冲击地压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产能核减20%;二是停产整改,对冲击地压治理措施不到位,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立即停产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三是彻底关闭,对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停而不整以及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2019年底前依法淘汰退出。国家煤矿安监局牵头,全面清理冲击地压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产能,违规核增能力的矿井一律恢复到核增前产能。

《通知》明确,加快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国家能源局牵头,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组织各产煤地区按照先立后破的原则,通过严格执法关闭一批、实施产能置换退出一批、改造升级提升一批,进一步压减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力争到2021年底,全国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减少至800处以内。一是通过严格安全环保质量标准等措施,加快关闭退出不达标煤矿。其中,2019年基本退出以下煤矿: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30万吨/年以下、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15万吨/年以下、其它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30万吨/年以下“僵尸企业”煤矿;30万吨/年以下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且符合资源、环保、安全、技术、能耗等标准的煤矿,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保留或推迟退出。二是以华北、西北、西南、“两湖一江”(湖北、湖南和江西)地区及黑龙江为重点,引导退出资源条件差、竞争力弱的小煤矿。三是支持剩余资源多、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煤矿改造提升至30万吨/年及以上。国家能源局继续实施煤炭产能置换,稳妥有序核准建设先进产能煤矿,调动灾害严重和落后煤矿关闭退出积极性。

《通知》要求,强化冲击地压防治科技支撑和投入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支持建设冲击地压防治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推动完善技术支撑体系。科技部、财政部在国家科技计划中统筹安排,鼓励引导煤矿企业与科研院所,坚持问题导向,推进冲击地压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提升冲击地压监测预警、煤矿智能化开采等技术装备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监局进一步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领带动作用,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煤矿安监、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指导煤矿企业严格按政策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冲击地压防治资金投入。

《通知》明确,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是冲击地压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健全工作责任制,加强机制、组织、人才和投入保障,制定并落实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职工培训、应急处置等综合性防治措施;加强现有冲击地压矿井补充地质勘探,摸清地质构造与地应力分布情况,优化矿井开拓布局和采掘布置,避免采场应力集中;优化井下劳动组织,大力推动“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入井人数能减尽减,从根本上防止群死群伤。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冲击地压防治法规与标准规范,依法开展安全监管监察,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强化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开展安全培训整治活动,严把人员准入门槛;强化执法检查,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企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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