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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的能源投资机遇何在

时间:2021-04-08 22:01:51 作者:本站整理 来源:网络

  当今世界,60%的经济总量集中在入海口,湾区是入海口城市的集聚区,因此湾区经济对一个地区、国家乃至全球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都发挥着重要的引领作用。诸如美国的纽约湾区、旧金山湾区和日本东京湾区,长期以来都是引领区域经济发展、技术变革的龙头。2018年中美贸易摩擦影响深远,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在这种背景下,湾区发展有了更深层次的时代内涵,中国也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系统全面地阐释了这项重大战略的内涵。

  近期,国内多个能源企业都发布了2018年财报,其中都或多或少地提及今后一段时期将在新能源、新材料和低碳环保技术领域要加大投入,加强科技研发和国际合作,此外,还聚焦于科技体制创新、市场拓展和国际化水平的提升。实际上,各大能源企业要发展新业务、新战略离不开对新机遇的把握。粤港澳大湾区嵌套于珠三角经济圈和广东自贸区,是中国经济活力最强、科技创新资源最集中、新兴产业发展最活跃的区域之一,现又上升为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国家战略。

  能源企业必须抢抓机遇,利用湾区优良的基础条件和建设初期的有利政策、加快产业布局、强化科技合作、利用湾区特有的国际化环境助力发展。与此同时,在粤港澳大湾区的成长建设中积极提出有利于国家能源结构转型升级、产业良性发展的政策建议,提升在湾区能源化工产业发展规范、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影响力,推动企业自身的科技体制创新,优化产业布局。

  1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优势和机遇

  1.1战略定位与目标导向

  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国家战略。粤港澳大湾区是中国新一轮深化改革,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标杆。第一,造就了引领区域协同发展的新引擎,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通过双向开放,率先实现深度国际化,用好国际国内两种资源;第二,助力新旧动能转化,实现产业优化升级,率先成为集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范本,为推动国内整体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注强大动力;第三,融合珠三角和港澳的科技资源与平台,推动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转化应用,在全球重点科技领域争取话语权,并总结推广更能转化为生产力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第四,为港澳发展注入新动能,保持港澳长期繁荣稳定,运用“一国两制”新实践辐射台湾,增强祖国统一的实践感召力。

  1.2有利条件

  1.2.1区位优势突出

  众所周知,东京、纽约及旧金山等世界著名湾区的成长均依托于巨大的港口群。粤港澳大湾区不仅面向太平洋,辐射泛珠三角,相比于其他三大湾区,还拥有最广阔的内陆腹地作为发展支撑。

  1.2.2经济活力旺盛

  2017年粤港澳大湾区经济总量约10万亿元,GDP增速在8%左右,高于全国增速。其中,对外贸易规模分别是东京湾的7.12倍、纽约湾的6.16倍、旧金山湾的21.31倍。同时,土地面积和人口规模也远超三大湾区。

  1.2.3科创潜能巨大

  根据QS(2018)世界大学排名数据,粤港澳大湾区高校总数高达160所,其中香港拥有港大、港科技和港中文等数所全球知名的高校,这些高校能够为大湾区发展培养输送高素质人才。根据《全球创新指数报告》(2017)显示,深圳–香港地区在全球创新集群中排第二,这也为其迈向世界级科技创新中心奠定基础。

  1.2.4各级政府共同推动

  目前,大湾区建设由国家发改委、广东省政府、港澳特区政府共同主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及落实规划,多级政府联动降低了协调成本,提升了建设效率。

  1.3影响石油石化产业发展的政策举措

  1.3.1产业布局

  第一,明确惠州要将石油石化作为其两大龙头产业之一,目前中国海油和壳牌在惠州发展较快,未来具体政策持续利好,其他公司仍存在发展空间。第二,粤港澳大湾区将大力发展先进材料、节能环保装备、新能源装备制造业,扶持新能源、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产业成为优势产业,未来,该区域将成为我国新能源科技革命和产业升级的集中区,成为国内外大型能源公司布局新兴产业的蓝海。

  1.3.2油品贸易

  第一,用国际统一的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替代报关单和税费担保,延长单证册有效期,压缩出口商品放行时间。此举能有效提高原油和成品油转口贸易的效率。第二,建立低硫船燃销售保障机制,出台港口清洁能源应用优惠政策,建设华南国际航船保税油供应基地,支持企业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业务。由于低硫船燃标准推行,交通部取消船舶供油企业港口经营许可,并允许跨区域经营,因此,这将直接影响国内企业低硫船燃生产成本、销售利润和空间布局。

  1.3.3科技创新

  将建设粤港澳科技成果转化和国际技术转让平台;设立可跨境使用的联合创新专项资金。新能源汽车电池和动力系统是珠三角地区9个重大科技专项之一,通过产学研一体化,将有望推动技术进步,引领国内新能源产业发展。

  1.3.4绿色环保

  第一,开展出口产品低碳认证,目前纺织面料、轮胎属于认证产品范围,未来该范围将进一步扩大,间接影响化工市场。第二,设立以碳排放为首个交易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市场化推进节能减排,创新发展绿色金融,倒逼碳排量大的企业绿色减排。

  1.3.5金融服务

  允许在港澳地区开展人民币结算,简化流程,节省财务成本,降低汇兑风险;建立出口信保险制度,为企业走出去投资提供风险保障;允许湾区内企业跨境发行人民币债券,可有效拓展融资渠道,将企业信用和品牌价值转化为融资优势。

  1.3.6司法保障与知识产权保护

  通过在深圳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内地与香港之间扩大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跨境协助机制,建立大湾区知产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能够有效推动制度一体化,有利于法律风险防范和纠纷解决,确保涉外合同中能更多地选择内地司法机构解决争议,节省成本,提高执行率。提升了湾区企业跨境贸易的司法保障水平,避免了国际司法中“立案无门、执行无力”等老大难问题。

  2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对能源企业的机遇与挑战

  2.1能源企业可利用的优势机遇

  2.1.1打造世界一流的油气化工产业基地

  第一,积极布局新能源。粤港澳大湾区对新能源、能源循环利用的需求非常高,因此,各企业要利用好扶持政策和大湾区科技创新力量强大的优势,加快产学研合作,积极承接和孵化港澳科技项目,用好粤港澳合作共建科技成果转化和国际技术转让平台,引进先进技术加快攻克新能源、先进材料、节能环保装备等国内能源企业迈向高水平发展必须跨越的技术难题。湾区拥有开采利用价值较高的地热、风能太阳能资源,尤其是在地热开发技术有优势的企业,应当加大在该地区的清洁能源布局。

  第二,利用保税区发展油品进出口贸易。企业可以在保税港区建设保税油库,利用海关特殊监管政策和免征关税、进出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内地货物进入保税区进行出口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成本发展油品贸易,选择合适时机开展配额下成品油一般贸易、加工贸易、“以出顶进”等复出口业务,降低因国际油价波动带来的贸易风险。

  第三,利用保税政策发展船燃供应基地。有条件的企业要抢抓建设华南国际航行保税船燃基地的机会,占据市场份额,掌握定价权。目前,舟山自贸区已利用优惠政策大规模吸引企业投产船燃,但由于低硫标准推行导致的生产成本增加、船用脱硫装置的使用都会对低硫船燃市场产生影响。因此,加紧在华南地区布局,不仅能抢占更多市场份额,还能为企业大规模投产低硫船燃生产提供可行性研究的实践数据。

  第四,积极参与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尽早研究,参与到绿色债券认证机构、以碳排放为首个品种期货交易所建设当中。能源企业在未来要想发展,必须要在低碳环保方面产生巨大投入,因此要把遵守环保法规、节能减排的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激励生产企业加大在节能减排方面的投入。

  第五,把握粤港澳大湾区在航运枢纽、海岸港口、电子通信和陆空交通网建设方面的机遇,抓住鼓励石油储备基地建设、LNG接收站扩建和储转能力建设的政策,发挥联动机制,将新增基地安排在交通等基建设施持续优化的地区。

  2.1.2践行国际化战略的前沿阵地

  粤港澳大湾区既是自贸港区,有境内关外的政策优势,又包含了港澳两个不同社会制度的地区,因此其兼具本土和国际双重特点,是国内能源企业践行国际化战略,优化全球资源配置的试验田。国际化实践不局限于在国外,开展国际化经营的最终目标是提升投资效益,而不是简单提高国际化的规模。当前国内能源企业的国际化程度普遍低于国际大能源公司,因此要树立“以国内为投资重点,国际投资要与本土化相融合”这一理念。即利用粤港澳大湾区“同一主权国家、不同制度地区”的特点,通过优化对外投资流程,将高度流通化、具有平台性的环节放在境外,加快利用外资和走出去,降低了单纯在境外设置机构、合作投资的各种不确定性风险,将重大风险环节留在内地。

  以不同策略下退出时的税负进行比较,方案一:国内企业X在香港设立A公司,A公司在哈萨克斯坦设立B公司进行投资,现X想要收回投资,则可以直接转让其对于香港A公司的股权,此时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安排,只要持股25%以上,那么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仅为5%。

  方案二:X直接在哈萨克斯坦设立B公司进行投资,退出时,需转让B公司股权或资产,根据哈方税法规定及中哈之间的税收安排,需缴纳15%的预提税,除非X对B公司持股低于50%。因此,利用香港金融发达、政局稳定、税负较轻的特点,设立中间层公司开展对外投资,具有多重益处。

  2.1.3提升在粤港澳地区的企业创效能力

  一是倒逼提能力。大湾区将进一步放开外资准入限制,内地企业将面临更加直接的外资竞争,这将倒逼国内企业在粤企业加快现代化改革,提升科技水平,提高竞争力。二是主动求发展。国内很多能源企业,如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在粤各类生产、销售企业规模普遍较大,拥有大量码头、管道、油库等多类型基础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对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贡献较大。因此要抓住湾区建设的先机,与地方政府及时沟通,争取发展政策,在更深层次市场化浪潮来临之前,提升综合实力。

  2.2能源企业在湾区建设中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2.2.1绿色环保安全压力日趋增大

  一方面,高标准建设大湾区必然将绿色环保置于重要位置,构建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推进传统制造业绿色改造,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等要求使得当地企业面临较大的绿色环保压力。企业必须通过技术革新和设备更新,节能减排,防污治污,这将大幅增加企业生产运营成本。另一方面,粤港澳大湾区要打造世界级城市群,宜居目标是应有之义。石油石化产业普遍具有易燃易爆易泄露中毒的特点,因此,将面临持续严格的安全监管和高压责任。

  2.2.2应对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亟需提升

  首先,湾区建设在规则建构和机构组织方面,是一片蓝海,但对国内能源企业而言,缺乏足够的专业“探海”人才,在国际金融、国际商法领域处于起步阶段,降低了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参与湾区建设的有效性。其次,即使是国内的大型能源企业,在粤、在港企业多数都是生产经营单位,缺乏金融贸易法律方面的人才,很难助力企业从具体政策应用层面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利用制度获得竞争力。最后,以“三桶油”为例,总部都在北京,在湾区没有直属研究院,科研力量分散,在对接科研平台,通过港澳引进吸收国际先进技术方面,存在困难。

  3企业主动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着力点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一次全面系统且持久的工程,能源企业尤其是大型能源企业参与湾区建设要避免“走马观花、遍地开花”,而是要牢牢抓住“发挥优势,抓牢机遇,前瞻布局,打造竞争力”这个牛鼻子,从制度规范、技术标准、科技合作创新和抓牢基建关键点持续发力。同时,要克服低碳环保技术差距、国际竞争力不足、企业协同性不强等问题,提升能力,形成合力。在大湾区近期规划目标实现,即2022年之前,要从制度创新、标准规范设计和参与基建3个着力点发力。

  3.1成为制度创新的推手

  大湾区内在社会制度、法律体系和金融货币方面都存在巨大差距。虽然多元的制度格局能为湾区建设带来制度融合的资源优势,但如何弥补制度隔阂是发挥多元优势的前提。对于企业而言,要善于从规则设计上参与湾区建设,变“被动要求改变生产经营市场管理中的不合理举措”为“主动参与直接或间接涉及全行业、全产业链发展的规则设计”,将发力点从“纠正治理端”转移到“设计预防端”。

  3.1.1推动税制差异缩小,提升企业竞争力和湾区吸引力

  粤港澳大湾区无论是发展离岸产业、离岸金融还是国际航运等,税收上都必须同港澳对接。要打造“单独关税区”“自由港”“免税岛”等形象,以高度外向型经济和自由贸易政策为吸引力,以此来带动整个粤港澳区域融为一体。

  以“三桶油”为例,在地方的企业很多,无论是从自身长远发展机遇还是从央企参与国家建设角度出发,都应积极利用近年来财税领域深化改革,加快立法的契机,建言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行以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地方政府有权在一定幅度内选择执行增值税和消费税税率,按照实质经营原则,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收入来源地执行个税单一征税管辖标准或者执行高端人才个税补贴。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标准,提升内地企业竞争力,有利于降低引进人才的个税负担,消弭内地和港澳的税制差距,提升湾区吸引力。

  3.1.2助力内地和港澳地区市场监管制度有效衔接

  粤港澳三地政府本身主体地位不对称,可能港澳会绕过广东省采取与中央政府直接对话的形式寻求利益诉求,实践中曾出现中央政府为维护港澳稳定给予最大支持,而广东省处于“被动接招”的地位。由于中央政府与港澳之间,广东地方与港澳之间都存在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而内地与港澳经济一体化合作属于特殊的府际合作,因缺乏法律依据,并非法律行为,所以不能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进行适用,因此亟需明确“负面清单”版本,确保在法制框架内实现粤港澳的平等合作。因为能源类企业普遍在地方利税较多,对地方财政影响较大,随着广东地方政府在湾区建设中自主权的提升,能源企业将有更加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输出有利产业、行业发展的建议和意见。

  3.1.3推出产业发展的生产经营技术标准范本

  对于大型能源企业而言,还要发挥自身优势,主导石油化工能源行业协会在湾区建设中的作用,率先推出地方政府、行业协会认可的,适应湾区现代石油石化产业发展的技术标准,将有利于引领粤港澳大湾区石油石化产业的发展,成为广大油气能源企业的引领者。更为重要的是,能够通过产业技术标准间接推广本企业上中下游全链条涉及的技术、工艺和产品,进一步提升企业在湾区的竞争合力。

  3.2成为科技合作机制创新的示范

  粤港澳大湾区中内地9市产业体系比较完备,制造业基础雄厚,是“世界工厂”,且正在向先进制造业升级,湾区内集聚了大量的科技研发机构。因此,能源企业除了在湾区新设综合性、前沿性的科研机构,承接重大研究项目之外,更要从供应链、产业链、信息链和技术链入手。以科技创新集成为切入点,由外地总部派出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应用协调小组,统筹调配在工程设计、炼化一体、仓储物流、管网交通、内外贸易等中下游一体化的科技资源,节约成本,扩大应用,形成合力。更高水平的自贸区建设将是未来中国实现区域协调可持续的重要举措,因此,企业不仅要利用湾区资源进行科技创新,还要探索新的科技创新体制,形成可复制的经验,不断推广,释放体制机制调整带来的生产力,以前瞻考虑推动科创合作机制创新。

  3.3创新模式参与湾区基础设施建设

  产业、科技、金融的升级,离不开基础设施升级,高水平基建能够有效减少空间、时间、环境差异带来的信息、产品和技术流动等方面的障碍。因此,能源企业必须积极参与到航运中心、港口码头、管运网线、综合性能源服务站的建设当中来,通过与企业合建、股权收购、资产收购、BOT、PPP或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模式取得基础设施经营管理权,从而在产业发展上占据基础设施优势。还可以避免传统的“自筹、自建、自营”模式下高成本、高风险、长周期、难退出的问题。以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所承担的不同责任为例。

  方案一:A公司拥有某基础设施所有权或经营权,某能源企业B收购股权,那么A公司成为B的子公司,A公司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B作为股东要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方案二:A公司拥有某基础设施所有权或经营权,B公司购买其涉及经营权的核心资产,那么A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与B无关。当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要根据现实情况,综合采用多种方式,创新参与基建的模式,在进入之初就做好风险防范。(文/徐梦堃 中石化经济技术研究院,当代石油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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