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潞安集团就山西省左权县高家庄煤矿探矿权对簿公堂数年之后,8月22日双方终于达成一致:神火股份补缴资源款895.83万元。在神火股份向潞安集团补偿5亿元的基础上,9月15日之前,潞安集团向神火股份一次性支付涉案探矿权剩余款项24.59亿元。
这也就意味着这桩涉及两家国企、延宕数年的探矿权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神火、潞安探矿权之争和解
在延宕数年之后,8月22日,神火股份与潞安集团之间的探矿权之争终于落下帷幕。
8月26日,神火股份发布仲裁案件进展暨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公告显示,为彻底解决双方之间的探矿权转让事宜,快速、低成本地解决相关仲裁及诉讼纠纷,应双方请求并根据各自提交的和解方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牵头协调相关法院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协调工作,形成了会议纪要。双方以会议纪要为依据,本着尊重历史、尊重合同、互谅互让暨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理念,经自愿协商,2019年8月22日,双方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
根据和解协议,该案涉探矿权有少量333资源量(勘探术语,即“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未参与价款评估计算,未参与评估计算的333可采储量共计344.55万吨,按2013年9月山西省标准(2.6元/吨)计算,共应补缴人民币895.83万元。
该款项由山西省自然资源厅于会议纪要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向神火股份出具补缴款征收通知,并办理转让审批登记手续。神火股份应于收到补缴款征收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缴清333欠缴资源款895.83万元。
而此前被媒体戏称为“转不掉的探矿权”,双方同意探矿权合同继续履行。
同时,考虑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煤炭行业转型发展、中央要求严格控制煤炭开采量、探矿权证所载面积因环保事项核减等双方订立合同时难以预期的情况,神火股份同意一次性补偿潞安集团5亿元。具体履行方式为:在潞安集团应向神火公司支付案涉探矿权转让剩余价款29.59亿元的基础上减去5亿元。
因此,潞安集团于2019年9月15日之前一次性向神火股份支付24.59亿元。
同时,神火股份放弃向潞安集团主张迟延支付余款的滞纳金、违约金以及资金占用利息,潞安集团放弃向神火股份主张已付款项产生的资金占用费。
缘起探矿权转让,神火、潞安对簿公堂
事情的起因要从2007年说起。
2007年7月,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神火股份取得山西省左权县高家庄煤矿探矿权。原计划在2012年前完成该探矿权的探转采项目审批工作,2013年至2016年投资50亿元建成年产600万吨的大型煤矿,并在10年内陆续投资400亿元建成循环经济园区。为此,神火股份还成立了全资子公司推进相关规划。
然而,事与愿违。据神火股份公告,由于山西省的产业政策不支持外省企业控股开发煤矿资源,该探矿权的探转采工作一直未能获得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批准,致使相关开发规划无法实施。眼看主导开发该探矿权无望,神火股份为盘活资产,只得选择转让该探矿权。
2012年6月27日,神火股份与潞安集团签订了《山西省左权县高家庄煤矿探矿权转让合同》,神火股份将其拥有的左权县高家庄煤矿探矿权转让给潞安集团。公开信息显示,该煤矿勘探区面积为109.18平方公里,地质储量为10.6293亿吨。
按照合同约定,此次转让价款为46.9966亿元人民币,由潞安集团分八笔付与神火股份,而最后一笔支付的期限为2015年底前。且双方均不以任何理由对转让价款提起争议。
但是,不足半年,双方合同履约即出现变故。
根据神火股份的公告,潞安集团迄今仅支付了第一笔转让价款9.4亿和第二笔转让价款中的部分款项8亿,合计仅约17.4亿,随后即不再支付后续款项。
争论焦点:谁应补缴资源价款
而潞安集团停止继续支付相关款项的原因则是:2013年1月11日,山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事务中心组织了涉案煤矿探矿权转让交易鉴证工作,并于当日出具了《山西省矿业权转让交易鉴证书》晋国土资交矿转鉴[2013]第(001)号;2013年1月15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山西省左权县高家庄煤矿勘探(保留)探矿权转让结果公示》。
而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谁应补缴资源价款。
神火股份认为,《转让合同》自2013年1月报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后,潞安集团迟迟不履行主体责任,以致未获得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审查意见。2013年6月27日,神火股份向潞安集团连发两函,要求对方加大协调力度加快办理左权县高家庄煤矿勘探权转让手续,同时要求对方依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但是,潞安集团则在当天向神火股份发函回应称,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未出具审查意见的原因,是神火股份未按照山西省有关政策处置探矿权全部资源价款,潞安集团支付第三笔探矿权转让价款的前提是神火股份将剩余资源价款处置完成。
此后,从当年7月到10月,神火股份和潞安集团相互通过发函、发律师函等途径,进行过招。
由于后续款项停止支付,2015年2月,神火股份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程序,称截至该公司提起仲裁之日,潞安集团应当支付前六笔探矿权转让价款共计43.5亿元,要求潞安集团支付神火股份剩下的探矿权转让价款26.1亿元。同时,神火股份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潞安集团从滞纳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2‰支付滞纳金。按2015年2月10日计,滞纳金共计23.95亿。
此后神火股份与潞安集团几经交锋,最终2016年3月7日北京仲裁委做出裁决:潞安集团向神火股份支付尚未支付的转让价款、滞纳金及仲裁请求与反请求相抵后的仲裁费合计35.27亿元。
2016年3月31日,神火股份收到北京三中院《应诉通知书》((2016)京03民特80号),该院已受理潞安集团提交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潞安集团以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为由申请撤销北仲(2016)京仲裁字第0289号仲裁裁决。
如今,随着神火股份与潞安集团就探矿权一事达成和解,这一延宕数年的纠纷终于尘埃落定。对此,神火股份表示,本协议签署各方正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将产生积极影响。
对于双方的此次和解,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慧峰表示:“此次双方和解协议的签署,一调终局,事结案了。不仅节约司法资源,可以使此前延宕数年的纠纷一朝得解。并且对于神火股份来说,可以快速回收债权,对企业尤其是对于上市公司来讲能够尽快补充现金流。对上市公司来讲是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