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两家水电站日前因不具备相应经营许可资质,被四川能监办以“非法供电”之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从监管部门角度看,接到举报后调查属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无可非议;对两家涉案发电企业而言,共计100万元左右的处罚金额说大不大,日子还能过得下去。但对正处在改革关键期的电力行业来说,此案折射出的新改革与旧法规的冲突,显得尤为尖锐,也尤为值得关注。
“拉专线”即由发电企业直接建设输电线路为电力用户供电,在资源丰富但“弃电”问题突出的四川、云南等地,这意味着富余电量可以就近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有鉴于此,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四川省政府在促进四川水电消纳的政策中均有鼓励尝试“专线供电”的相关表述,就是寄希望于利用“拉专线”就地消纳的特性,缓解顽固的“弃水”问题。
单纯从形式上看,“拉专线”的行为像极了近年来饱受争议的自备电厂:绕开电网公司进行专线专供,电量就近就地消纳,无需缴纳“过网费”与政府基金等费用,从而大幅降低用电成本。二者在行业监管中的处境也极为相似,为适应发展应运而生,又因与法律法规相冲突被处罚。
由于缺乏行政许可,监管部门认定涉案发电企业“拉专线”行为不合法,但这种情况既然已长期、广泛存在于四川多个水电站,监管为何仅对这两家被举报的发电企业进行处理?行政部门的职权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而新政策鼓励的改革措施无法在现行法律法规中获得支持。这种规则与现实的脱节与冲突,实质上形成了一个空白区域:“专线”到底是什么、怎么搞,现行法规没有说,改革措施也没有说。规则的不明确,既让“运动员”迷惑,也让“裁判员”两难。
现行规则没有赋予发电企业“拉专线”的合法性,更关键的是,发电企业甚至没有取得这种“合法性”的可能。当发电企业负责人想要通过完善相关许可来合法开展供电业务时,却发现必须先拥有供电网络,但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实现“厂网分离”是上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目的就是让发电企业与供电网络分离。倘若严查四川每一座水电站,要求其必须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后才能供电的话,那么四川的“专线供电”将只能是纸面上的鼓励政策,无法落地。
法律法规是立法者过往经验的总结,有限的预测也受限于立法者当时的认知水平,稳定的法律法规总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而所谓改革,最关键的就是对规则的调整和完善,使其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但这并不意味着改革与法规一定要撕裂开来、势不两立,不能让法律法规拖改革的后腿,同样也不能让改革成为违法的借口。如何赋予改革政策适当的法律效力、如何实现现行规则与改革措施之间的衔接与过渡,这是改革推进过程中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在制定改革措施时必须思考的问题。
针对此案反映出的问题,若能在鼓励政策中给出“专线供电”的明确定义、标准和准入办法,让合格的发电企业合法地参与专线供电业务,那么就能既促进富余电量消纳,又可分辨出打着响应改革旗号谋取非法利益的违规电厂,进而实现让改革有底气,让用户多受益,让监管更坚决。逢山开路,遇水搭桥。改革之路,道阻且长,监管部门要勇于直面新问题、新挑战,更应善于在新改革与旧规则中架起一座融通的“桥梁”,不能让旧规则束缚住改革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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