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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将从4月下旬起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攻坚行动

时间:2021-04-09 00:38:37 作者:本站整理 来源:网络

为深入整治煤矿安全重大隐患和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推动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煤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陕西省煤矿安全专项攻坚行动方案》,决定从4月下旬至年底,在全省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攻坚行动。

本次煤矿安全专项攻坚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以提高煤矿本质安全水平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重大灾害治理,依法严厉打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推动煤矿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实现煤矿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重特大事故起数在2019年的基础上“三下降”。

《方案》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级煤矿安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各市县也要成立领导机构,确定牵头部门,明确相关部门责任,煤矿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领导小组,全面落实安全攻坚行动各项工作安排。

要强化责任落实,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措施、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强化一矿一策方案制定落实,突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问题整治,严格落实“谁组织、谁带队、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

要结合攻坚行动阶段性工作安排,开展检查督查,省市县三级煤矿安全攻坚行动领导机构要组织督查组,适时开展检查督查。

要严肃查处检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涉嫌超层越界开采的,在责令停止作业、依法处罚的同时,要移送自然资源部门处理。

同时,要用好“行刑衔接”“黑名单”“联合惩戒”等重要手段,严肃追究责任。

陕西省煤矿安全专项攻坚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整治煤矿安全重大隐患和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推动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决定在全省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攻坚行动。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煤监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以提高煤矿本质安全水平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重大灾害治理,依法严厉打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推动煤矿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实现煤矿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重特大事故起数在2019年的基础上“三下降”。

二、攻坚内容及时间安排

煤矿安全攻坚行动从4月下旬至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5月10日前)

各市县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近期作出的“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煤监局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结合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深入排查整治煤矿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违法开采保安煤柱和违规承包井下工程等问题。按照《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春节后煤矿复产复工安全工作的通知》(陕应急〔2020〕18号)等有关要求,煤矿企业全面开展自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逐矿深入排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严格处理处罚到位。企业要对不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违法开采保安煤柱和违规承包井下工程行为等作出承诺。

(二)第二阶段(5月10日至6月30日)

1. 陕西煤监局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配合国家煤监局对渭南市和陕煤化集团煤矿安全工作“开小灶”,深入整治渭南市和陕煤化集团煤矿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重大灾害。按照《国家煤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9〕44号)要求,渭南市要按国家煤监局、省级有关部门会同渭南市共同审定的《渭南市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对照整治内容,限定时间,明确措施要求,强化问题整治,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进度。陕煤化集团煤矿特别是彬长和韩城矿业公司煤矿要按照国家煤监局、省级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治要求和明确的整治方案,对照整治内容,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落实每个煤矿具体整治内容。要在限定的时间内,倒排工期,落实时间进度,切实解决采掘接续紧张、冲击地压、瓦斯、火灾、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外包工队清退等问题。加快解决矿井开拓大巷和永久峒室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高位瓦斯抽采巷布置在采面冒落带等问题。孟村煤矿要立即停止生产,开展矿井灾害治理。

2.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2号)要求,各煤矿企业要对照专项监察内容,在“一通三防”管理能力建设、矿井通风管理、瓦斯防治、矿井防灭火措施落实、煤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自查自改,结合专项监察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全面进行整改。

3. 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20〕4号)和《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方案〉的通知》(陕煤安政法发〔2020〕18号)要求,积极组织开展《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内容学习培训活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学法规活动要求,强化组织管理,细化培训内容,开展分级分类分阶段分内容学习培训,要对照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学习培训情况,组织自查,边学习、边整改、边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组织督导检查,确保“真学、真查、真改”,务求取得实效。

4. 延安市要按照煤炭行业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小煤矿关闭退出计划,并列出2020年关闭退出煤矿名单报省政府。

5. 宝鸡市要按照省市联合审定的煤矿安全工作“开小灶”方案,督促煤矿企业按照整治内容,按任务、时间、进度和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三)第三阶段(7月1日至12月31日)

1. 榆林市要重点整治超层越界开采或违法违规开采保安煤柱;停产停工煤矿是否采取停供火工品、限制供电措施,驻矿盯守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井下防尘系统是否完善、防尘工作是否落实;井田内或矿井周边存在大面积悬顶区是否采取有效预防大面积冒顶事故措施;防灭火系统是否完善,防灭火工作是否落实;改造项目是否存在不按设计施工、超工期建设问题。要组织对保水采煤方法进行论证,淘汰炮采工艺。

2. 延安市要落实2020年煤矿关闭退出计划。重点整治硐室开采、以掘代采等非正规采煤方法煤矿;违法违规承包转包井下生产或工程行为;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可靠,通风设施是否设置合理,井下是否存在无风、微风作业地点;矿井防灭火措施是否落实;停产停工煤矿是否采取停供火工品、限制供电措施,驻矿盯守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井下是否存在多头多面生产施工问题;改造矿井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行为。

3. 铜川市要重点整治煤矿瓦斯、防灭火、水害问题,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合理可靠,是否存在无风微风作业和违规串联通风问题,是否存在瓦斯超限问题;防灭火系统是否完善,防灭火工作是否落实;矿井顶板水害情况是否探查清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承包转包井下生产或工程行为;停产停工煤矿是否采取停供火工品、限制供电措施,驻矿盯守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已关闭大矿周边的煤矿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问题。

4. 渭南市要重点整治+380m以下奥灰水承压开采矿井是否严格落实勘查论证和防治水方案措施报批等规定;老空水防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采用巷道式采煤、硐室采煤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通风系统是否合理可靠,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机构、队伍、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和违法违规开采保安煤柱;停产停工矿井停供火工品、限制供电以及驻矿盯守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承包转包井下生产或工程行为等。

5. 咸阳、宝鸡市重点整治强冲击地压矿井主要巷道是否落实必须布置在岩层中规定;冲击地压煤矿防冲机构、技术人员、队伍、方案和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瓦斯抽采能力是否满足要求,抽采是否达标,防治措施是否落实;煤层顶板水害情况是否全部查清,防治水方案措施是否全面落实;防止煤层自燃、井下防灭火措施是否按设计落实到位;是否存在违规承包井下采掘作业等问题。

6. 汉中、安康、商洛市要推动煤矿关闭退出,实现正规开采。重点整治列入关闭退出矿井、停产停工煤矿是否落实停供火工品、限制供电、驻矿盯守措施;是否存在违规承包、转包井下工程行为;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设备等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上成立省级煤矿安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由省应急厅、陕西煤监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能源局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各市县也要成立领导机构,确定牵头部门,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切实加强煤矿安全攻坚行动领导。煤矿企业要成立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领导小组,全面落实安全攻坚行动各项工作安排。

各市和省级煤矿安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1名联络员,并于5月10日前将人员名单报送至省煤矿安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贾文飞,电话:029-61166153,传真:029-61166155)。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措施、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强化一矿一策方案制定落实,突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问题整治。要严格按照“谁组织、谁带队、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扎实落实攻坚行动各项工作责任。要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问题的整治,确保攻坚行动取得实效。

(三)开展检查督查。结合攻坚行动阶段性工作安排,省市县三级煤矿安全攻坚行动领导机构要组织督查组,适时开展检查督查。省级拟分两轮对攻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查。第一轮督查于5月份进行,重点督查市县和煤矿企业攻坚行动方案制定、组织开展及企业自查自改等情况;第二轮督查于10月份进行,重点督查煤矿企业隐患问题整治情况和市县开展检查督查及执法情况。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涉嫌超层越界开采的,在责令停止作业、依法处罚的同时,要移送自然资源部门处理。要用好“行刑衔接”、“黑名单”、“联合惩戒”等重要手段,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市于5月15日前将本地区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报送省应急厅。从6月份开始,每月5日前向省应急厅报送煤矿安全攻坚行动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12月1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联系人:朱育超,电话029-61166158,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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