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水库里肥水养鱼;“插花地带”垃圾成堆;树木被砍伐造成水土流失;渣土车车厢不遮篷布违规卸土、沿路抛撒……解决这些生态环境难题,需要克服部门职责交叉、条块关系不顺、工作合力不强的问题。我省把党的政治和组织优势转化为生态文明优势,压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
今年年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通过19条规定和省直有关部门责任“清单”,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党委政府是关键,推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现责任“纵向到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全面厘清工作责任,做到职责“横向到边”;同时,我省还在各级人大、政协、纪委监委等部门职责中强化监督职能,督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落到实处。
党委政府带头,实现责任“纵向到底”
3月13日,宜丰县石市镇一村民把粪便直接倾倒进水库进行肥水养鱼,这一情况被村网格员投诉至石市镇人大主席团主席、乡镇生态文明建设网格大队负责人卢兴亮,他通过现场调查并与镇党委书记、镇长商榷后,认为肥水养鱼不仅牵涉水污染问题,还涉及水产养殖法规等,需要向宜丰县生态文明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吹哨”。该中心立即召集县生态环境局及畜牧水产局等,前往现场调查取证后,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水质监测,县畜牧水产局根据水体污染情况,参考《江西省渔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这种由村网格员发现,乡镇网格大队负责人“吹哨”,县生态文明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整合各类资源的模式,打破部门藩篱,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纵向到底”。这是宜丰县党委政府落实《规定》,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精细化水平的生动实践。
《规定》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有关负责同志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党委要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加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及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县级及以上政府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应急管理、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协调机制。
《规定》还要求乡镇党委、政府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发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组织辖区内各单位和居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抓好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
责任全面厘清,做到职责“横向到边”
4月21日晚,宜丰县天宝乡一村民发现附近河水浑浊,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22日一大早,宜丰县生态文明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立即召集林业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联合天宝乡、潭山镇有关人员一起前往事发地,经过数日调查,发现问题源于当地群众审批采伐树木后,违规造林造成水土流失。4月27日,水利局展开调查取证,林业局确定违规造林面积,水利局对违规造成水土流失进行处罚,并监督当事人尽快复绿。
宜丰县职能部门既做到共同发力、形成合力,又做到权责明晰、各司其职,这得益于《规定》详细厘清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在《规定》中,省委组织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和选拔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省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协调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开展地方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评价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省水利厅负责防治水土流失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林业局负责林业开发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措施;
在“大生态环保”的格局下,《规定》还引导省总工会等人民团体,南昌海关、省税务局等中央驻赣单位以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突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横向到边”。
以考核评价为导向,强化监督职能
态环境保护的“责任田”已经划清,如何落实便是重中之重。
4月19日,一个由生态文明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牵头,乡镇(场)履行精准“吹哨”责任,职能部门及时“报到”的运行机制正式定型,《宜丰县生态文明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实施方案》正式出台,这是我省第一个县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实施方案。这个方案将党委和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到实处,还探索了年度考核评价制度。
根据《规定》,我省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也有要求。党委不仅要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还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力度;政府要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未能正确履行生态环保责任的,我省还推出了《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制度,会同人大、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强化监督职能,督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落实。
《规定》要求各级人大加强对同级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监督;各级政协发挥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专项民主监督、重点课题调研协商会议等作用,助推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大问题;各级纪委监委受理党委、政府及其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负责人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失职失责问题线索,并依纪依法问责。
《规定》的责任追究制度,促使各部门各司其职,看好各自的“责任田”,推动改革成果落实到每一座青山、每一处绿水、每一片蓝天上,让人民群众享受更多生态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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