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31日
关于支持福州海上风电装备产业园加快发展的四条措施 为推动福州海上风电装备产业园加快发展,打造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产业基地,在我市已出台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本措施。 一、政策适用范围 进入福州海上风电装备产业园发展的国内外风电装备制造企业。 二、扶持措施 (一)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支持入园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在入园企业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前,对其缴纳的超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税率的企业所得税部分予以奖励。 责任单位:福清市政府,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我市区域内的海上风电开发企业优先采购福州海上风电装备产业园内企业生产的产品,优先购买其提供的运维、检测、认证、培训等服务。根据闽政办〔2016〕75号文件精神,支持将福州海上风电装备产业园的海上风电装备产品纳入省名优特新工业产品推荐目录,在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中优先使用。 入园企业参与全球海上风电项目投标,凡单个中标合同金额达1亿元(含)以上的,按省内、省外和国际市场项目分类,分别按照合同金额的1%、2%和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300万元、600万元和1000万元。 责任单位:福清市政府,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三)支持企业引进人才 入园企业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5万元(含)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奖励期3年。其子女入(转)学、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教育局和福清市统筹安排优质学校。给予入园企业每家每年2名的引智名额,在其子女入(转)学、配偶安置,在福州市区落户等方面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福清市政府、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局 (四)完善园区基础设施配套 加快产业园供电、供水、道路、通信、消防、环保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光缆入园,满足产业园国际研发与大数据应用功能需要,打造国家级新型智慧园区。 责任单位:福清市政府、市经信委 三、其他事项 1.上述政策,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入园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2.以上扶持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